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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委原處長受賄案二審開庭
本報訊(記者劉曉星實習生李柯)因被“好友”李小平舉報,廣州市交委交通治理處原處長龔一龍受賄一事東窗事發。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他向廣州中院提出上訴,稱已經向“好友”李小平還款7萬,這部分應屬於退贓。日前,此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
黃埔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龔一龍擔任廣州市交通委員會車輛技術管理處(後更名爲廣州市交通委員會車輛技術處)副處長及交通治理處處長。其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廣州市多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李小平、廣州汽車集團客車有限公司總經理鄧濤等公司負責人賄送的現金共計68萬元。
在二審庭審中,龔一龍表示,自己只收受了李小平5萬餘元,而且後來還給他7萬元。“李小平的生意失敗,自己得了癌症,孩子被綁架。朋友一場,我估了一下他贈送的錢加上平時吃喝花的錢大概7萬,於是還給他。他不好意思,才主動要求寫借條。”
對此,公訴人認爲,既然這7萬元是有借條的,那麼龔一龍是有權利向李小平索回的,因此不應認定爲退贓。另一方面,龔一龍又提出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存在誘供。“他們說我交代的情況跟他們掌握的不一樣,如果不按他們的說法交代,就不予考慮自首。”
本案目前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