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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蔣宏寧)記者日前從永寧縣人民法院瞭解到,身爲寧夏銀行工作人員的姜某某,在做信貸員期間,爲幫他人貸款,竟然借職務之便,編造虛假的貸款擔保手續,從本單位騙取信用貸款12萬元交給他人使用。近日,姜某某被永寧縣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2006年7月,王軍(化名)找到某銀行做信貸員的姜某某幫助貸款,姜某某分別於2006年7月6日和11月30日分兩次編造虛假的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貸款手續,從銀行貸款共計12萬元交給王軍使用。2007年7月9日姜某某歸還貸款2萬元,2011年12月12日姜某某到永寧縣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後,姜某某被司法機關取保候審,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歸還貸款10萬元。
永寧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姜某某身爲寧夏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12萬元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歸還,其行爲侵犯了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後自首,主動歸還被挪用的資金,並且自願認罪,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