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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蔣宏寧通訊員蘇磊)原永寧縣望遠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的成員王某近日看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後頓時癱倒在地。他很懊悔自己爲了50000元的好處費,卻讓國家多支付了536700元,更讓自己換來5年的班房。
事情還要從2009年5月9日說起,當時身爲永寧縣望遠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的成員王某及同事對屬於此次拆遷範圍的某公司土地徵用及地上附着物進行實地丈量,當場製作了徵地拆遷附着物確認表及房屋拆遷勘測草圖。同年6月19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對徵地拆遷附着物確認表提出異議,其認爲公司還有部分機械設備需要搬遷,因此要求補償機械設備搬遷費,王某等人在明知該機械設備搬遷補償不在此次拆遷補償範圍,且對所有權沒有進行調查覈實的情況下,仍然將該機械設備搬遷費納入了拆遷補償範圍,製作了拆遷補償變更確認表,並委託銀川某資產評估公司對機器設備的搬遷費用及損失進行評估。隨後,王某與姜某達成了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份,該協議中約定補償姜某虛列設備及原材料搬遷費536700元。在2009年中秋節前後及2010年元旦,姜某爲感謝王某在拆遷補償中對其公司的關照,分兩次給付王某好處費共50000元。
2011年8月,永寧縣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後將此案移送靈武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靈武市法院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一審宣判後,王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市中院經再次審理後,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