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自今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新解釋》)出臺後,我市興慶區的柴某某被予以從輕處罰,而賀蘭縣的董某某更是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爲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本報記者專門採訪了法官、檢察官。
案例1
未成年人柴某某被從輕處罰
去年11月24日15時許,未成年人柴某某在銀川市興慶區“某鴨脖”店上班期間,趁店內無人之機,盜得抽屜內存放的營業款6284元,並揮霍一空。經審理,柴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親屬主動退賠贓款6284元。此案如按原法律規定判決的話,柴某某則應判處有期徒刑刑罰1年6個月。而目前根據自2013年4月4日施行的《兩高解釋》,柴某某被判處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說法】
據法官介紹,按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司法解釋》)及我區關於盜竊公私財物價值800元爲“數額較大”起點,6000元爲“數額巨大”起點的規定,被告人柴某某應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而《兩高解釋》在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國民收入增長情況的基礎上,對數額標準均有所提高,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以上的,分別被認定爲“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根據《兩高新解釋》,柴某某的盜竊金額屬於“數額較大”,因此被判處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案例2
董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4月2日晚21時許,董某某攜帶漁網、魚褲等作案工具,竄至事先踩好點的愛伊河某河段,正準備偷某漁業有限公司的魚時被該公司巡邏人員發現報警,董某某被賀蘭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經賀蘭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其盜竊的草魚、白鰱、鯉魚總價值共計人民幣9510元。
【說法】
賀蘭縣檢察院經審查後認定,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雖已着手實施了撒網偷魚的行爲,但由於被受害單位的巡邏人員發現,使得董某某盜竊的魚沒有脫離受害單位的佔有,盜竊行爲由於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故應認定爲盜竊未遂。
據負責辦理該案的檢察官介紹,依照1998《司法解釋》第1條第2項的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定罪處罰,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正規文物等爲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可根據新的《兩高新解釋》,本案中董某某的盜竊行爲系未遂又不屬於情節嚴重,故沒有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蔣宏寧通訊員申建寧張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