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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互聯網的高速發展,網絡已經成爲一種既便捷又迅速的作品傳播途徑。然而這一新型傳播途徑的發展,也給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衝擊和挑戰。據報道,2002年以來,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案件一直位居知識產權案件之首,而其中網絡著作權糾紛的案件數量則佔到了全部著作權案件的60%左右。
數字傳播技術的運用和發展大大提升了網絡用戶傳播侵權複製品的能力,而網絡侵權往往具有高度的隱蔽性,追究直接侵權的網絡用戶的法律責任在操作上不太可行,也不經濟。
隨着網絡侵權行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將目光轉向了爲網絡用戶提供網絡傳播途徑和便利條件,同時也直接或間接地從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爲中獲益的網絡服務提供商。
在此情況下,如何既能保障信息網絡產業的高速發展、滿足社會公衆獲取信息自由的權利,又能給力知識產權保護,成爲一個重要課題。
在這一背景下,《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出臺。該解釋一方面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網絡上的海量信息是否侵權不具有主動監控義務,堅持了侵權責任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所確立的“避風港”原則,另一方面也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間接侵權責任。
適用該解釋,智珠網公司被判教唆侵權,這一案例不能不說是給網絡服務提供商敲響了警鐘。
在互聯網模式下,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快速檢索、爲我所用已經成爲一種共識。通過獎勵虛擬貨幣或積分、提升會員級別及權限等方式鼓勵網絡用戶上傳網絡資源,已經成爲互聯網企業慣用的手段和方式。
此外,對於網絡用戶上傳的熱門內容,網站也往往會通過各種方式予以突出推介,以吸引網絡用戶的關注。
上述案件的判決應該說爲這一經營模式潑了一盆冷水,爲網絡服務提供商降了溫,今後,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制定網絡規則、推介網站內容時,無疑將多一分審慎、多一分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