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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傷害。司法公正寓於司法個案,通過具體案件而體現。司法者必須德才兼備,樹立“憲法和法律至上”理念,堅定法治信仰,時刻奉法唯謹,清正廉潔,提高司法能力,才能保證對每一件案件作出的司法裁斷,與民衆對公正的要求和感受相近、相符。
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要求,提出了一個事關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實現和維護人民羣衆利益大局,必須明確認識和認真實踐的現實問題。
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傷害。
當前,司法中有違公正的現象還比較多,濫用司法自由裁量權,徇私枉法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的司法腐敗行爲並不罕見。在司法裁決中,以本地區的需要爲準,或者先評估裁斷社會風險,以迴避風險;對所謂敏感案件,不收案、結案,不依法裁斷;對領導幹部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當干預案件的,不敢拒絕;爲避免纏訴鬧訪,不惜向不合法訴求讓步,改變終局結論,或不當使用懲罰手段,強力壓制等現象。這些現象都直接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對法治造成了明顯的損害。
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者必須提高司法能力,避免因能力不足水平不高,降低案件質量。司法事關人民福祉和國家興衰,沒有小事,即使是技術性錯誤和瑕疵,如對證據的判斷有誤、對法定程序的疏漏等,也可能釀成程序、實體違法的後果,嚴重者還會造成重大錯案、冤案。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傷害。所以,作爲司法公正的直接責任者,必須兢兢業業,一絲不苟,即使是個別錯誤,也不能借口比例不大、事出偶然等而不以爲意甚至心安理得。
司法公正寓於司法個案,通過具體案件而體現。
司法的生命與價值在於公平正義,即司法公正。司法是國家法治鏈條中的關鍵環節,這一環節出現不公,國家法治的運行就會受到阻滯。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只有在司法中得到公正實施,才能夠發揮調整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民衆權利的作用,實現應有價值。司法不公,不僅使公正的法律形同虛設,還會激發民衆對法律的牴觸心理和破壞行爲。
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理論或空洞要求,更不是玄學空談,而是司法程序合法、司法行爲文明、司法結果公平、司法效果彰顯正義的具體實踐。司法活動都是圍繞具體案件進行的,因此,司法公正寓於司法個案,通過具體案件而體現,個案質量是司法整體水平的基礎,沒有司法個案的公正,就沒有司法公正,法律尊嚴、法治權威以及社會公平正義必將淪爲口號。
在每一起案件中,司法者都必須以實現公正爲唯一目標、硬性原則和切實行動,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司法。即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則,堅持對同樣情況一視同仁,依法按照同樣程序、做出同樣處理,平等地保護任何訴訟當事者的權利,使之取得應得的利益,而不能獲取不該得的好處,並使司法結論經得起事實、法律和歷史的檢驗,以此達到司法體現法律、事理與民情的統一,區別是非懲惡揚善維護正義。民衆由此體會到司法爲民宗旨的真實可信,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從而就會增強法律意識,願意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利益訴求,並且服從司法裁斷,無形中增強了司法權威。民衆法律意識的增強和服從支持司法的態度,又可以促進司法公正,形成司法與民衆的良性互動。
司法權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實現司法公正,濫用、誤用了也可以破壞公正。
公正司法的核心是正確行使司法權,這並非單純提高司法能力就能做到。在法治條件下,儘管任何人對司法是否公正都享有發言權,卻只有司法選擇和認定才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司法者要適用法律,作出終局性決定,必以理解和判斷公正爲基礎,並且司法者具備懂得法律、有司法經驗、親自審理案件,掌握案件事實、證據等信息的職業優勢,可以保障判斷的客觀真實,這是他人所不具備的條件。如果對公正的認定因人而異,自以爲是互不認同,社會必將陷入無序狀態,因此,需要以辨明是非曲直定分止爭爲功能的司法,對公正作出選擇和裁斷,結果一定要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正因如此,司法權於是就成了雙刃劍,用好了可以實現司法公正,濫用、誤用了也可以破壞公正。
所以,如果司法者徒具精湛的司法專業技能,但司法理念扭曲,職業道德弱化,缺乏敬畏法律的法治精神、熱愛人民的深厚情感和崇尚文明的人文素養,則免不了濫用權力謀取私利,褻瀆法律破壞公正。這就要求,司法者必須德才兼備,樹立“憲法和法律至上”理念,堅定法治信仰,時刻奉法唯謹,清正廉潔,提高司法能力,才能保證對每一件案件作出的司法裁斷,與民衆對公正的要求和感受相近、相符。爲此,必須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思想作風建設、質量管理制度機制建設,使司法權掌握在適格稱職的人員手中,並不斷提升司法理念、司法倫理、司法能力的水平。
實現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集理論性與實踐性、必然性與艱鉅性、現實性與長期性於一體的嚴肅課題,任重道遠。必須持之以恆地以科學態度,興利除弊,紮紮實實地推動目標的實現。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