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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家庭財產權
知識產權制度是家庭財產權產生的一個重要法律淵源。知識產權涵蓋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板塊,其中財產權板塊在多數情形下涉及法人財產權、家庭財產權和個人財產權三大權利歸屬。只有在特殊的情形下,知識產權涉及國有資產或國家所有權的構成問題。
事實上,夫妻共有財產權和個人財產權都是家庭財產權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私有財產權的重要內容。而且,家庭財產權無論如何共存或流轉,最終必然要歸結爲個人財產權。
根據婚姻法及各項知識產權制度的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構成內容,同時也是個人財產權重要來源。因爲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屬性就是其具有高度的人身性特徵,無論歸屬於法人類或是其他主體的知識產權,必然要由相應的自然人進行創作或發明。因此,只要尊重個人的知識產權,就必然會涉及家庭財產權。
家庭知識產權權益散見於各類知識產權法制度中。
例如,著作權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板塊。其中,財產權板塊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彙編權等十六項列舉性權利及一項兜底性權利。前述權利構成中,有很多屬於法人財產權的內容。但是,凡由個人可以享有的知識產權均可以成爲家庭財產權的構成內容。同時,即便是法人財產權,在涉及家庭析產法律關係時,仍然可以轉化爲家庭財產權。商標權和專利權具有同樣的屬性,即其既可以是個人財產權,也可以是法人財產權的構成內容,如果該類知識產權隸屬於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仍然與家庭財產權直接相關。因爲企業法人財產權必然受股權及投資權的控制,而該兩類權益又是家庭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知識產權基於家庭財產權而言,其主要權利形態最終一般體現爲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兩種形式。各類知識產權之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法律行爲都是對知識產權行使處分權的體現,因此產生的“獲得報酬權”是家庭財產權在這一領域的最終表現形態。
知識產權收益可以構成家庭財產權的另一途徑是因侵權賠償所得的財產性權益。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法體系已經構建了相對充分的索賠機制。無論是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有關商業技術祕密或技術信息保護的司法解釋等均是保護知識產權和家庭財產權的重要法律淵源。
需特別指出,家庭財產權中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也就是說,凡是家庭成員合法享有的知識產權,即便沒有完成最終的權利分析而以“期待權”的形態存在,依然可以成爲家庭財產權的構成部分。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