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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市民劉女士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爲2000元,保險期限爲一年。近日,劉女士駕駛保險車輛正常行駛時,被吳某駕駛的車輛追尾,兩車均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女士對該事故無責任。經評估,劉女士車輛損失爲9200元,她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方面卻以劉女士對該事故無責任,按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爲由拒賠。對此,劉女士非常不滿,她準備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律師說法:
配德律師事務所陳福文律師認爲:我國《保險法》實行的是保險人先行賠付原則,《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處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爲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處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處已取得的賠償金額。”本案中,投保人劉女士的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9200元屬於保險賠償範圍,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中關於無責免賠的約定,排除了投保人從保險公司處獲得賠償的權利,該條款無效。保險公司應先行向投保人劉女士賠償,並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依法取得劉女士對第三者吳某請求賠償的權利。時報記者劉純
-熱點冷評
爲討女友歡心,楊先生戀愛期間在個人購買的房產上與女友共同署名,沒想到分手後對方卻堅持要分割一半房產,險些上演現實版的“賠了夫人又折兵”。2011年8月,楊先生以自己和女友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子,購房款30萬元全部由他支付,房產證載明該房屬兩人共有。其間二人簽訂協議註明,該房屋由楊先生出資購買,產權歸他所有並由他全權處理。今年3月,兩人分手,就房產分割問題發生糾紛。 (北京晨報)
點評:房產證上出現二人名字,就表示楊先生將自己全部出資購得房屋的一半贈與了女友,不管是婚前加名還是婚後加名都使得該房產變爲雙方共同所有,倘若雙方分手或離婚,女方是可以要求分割的。但有了這份協議,即使房產證上加了女方的名字該房屋也屬於男子一人。因爲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楊先生雖明着給女友在房產證上加了名,實際上他還留了一手,二人所籤協議上註明了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也就約定了雙方婚前財產歸屬問題。時報記者王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