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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4月23日下午,記者從天津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近年來,本市“掃黃打非”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特別是在查辦案件方面,在全國做出了表率。
首次以侵犯著作權對違法行爲進行認定
2012年初,本市警方通過線索,發現南開區名利達電子商城內存在一個地下販賣盜版淫穢光盤窩點。本市警方高度重視,成立專案組,進行調查取證。在掌握了大量的證據後,2012年5月,警方分成三個行動組,一舉端掉了該窩點,現場查獲大量盜版光盤,後又在其庫房內查獲大量淫穢光盤,同時將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抓獲。經查,黃某某於2009年7月至2012年5月無證照經營非法和淫穢光盤,案發時查獲各類非法光盤8475張。經鑑定,其中3917張DVD和134張CD爲非法音像製品,842張爲非法電子出版物,573張光盤(軟件、電影)爲侵權複製品,3009張光盤爲淫穢物品。
2012年9月,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黃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30000元。
此案的成功告破,在本市重點地區剷除了一個銷售盜版及淫穢光盤的毒瘤,對全市特別是重點地區的不法商販起到了警示和震懾作用。同時,此案的成功辦理爲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辦理刑事案件提供了典型範例。根據該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涉案複製品系非法出版、複製發行的,且出版者、複製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爲‘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據此,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市“掃黃打非”辦協調檢察院和法院等有關部門,精研法條,統一認識,最終依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按“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成功審結此案,突破了本市辦理此類案件的認識瓶頸,對今後辦理此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查辦大案要案 打出“漂亮仗”
近些年來,天津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執法總隊)在打擊侵權盜版違法犯罪方面,加大刑事打擊力度,成功破獲和判決多起侵犯著作權罪案件,在全國產生影響。
2008年執法總隊查辦了“3•14販賣非法光盤案”。查獲一個非法販賣違法音像製品黑窩點,收繳違法音像製品51495張(盒)。犯罪嫌疑人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冀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2008年,執法總隊查辦了“6•03”批銷盜版音像製品團伙網絡案,查獲非法光盤30餘萬張。主犯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05000元,範某某等另10名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至5年,並處罰金。時任新聞出版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蔣建國親臨天津,對有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他指出“在‘6.03’案的辦理過程中,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分管同志靠前指揮,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相關地區協同作戰;行政執法及時快捷,刑事司法有效銜接,該案的成功查處,爲各地查處同類案件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2010年執法總隊查辦了“何某某銷售盜版光盤案”。收繳侵權盜版和非法音像製品4279種56000張。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劉某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各處罰金5萬元整。該案被國家版權局選爲2010年度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版權執法十大案件之一。國家版權局認爲,“本案中提出的‘對批發銷售侵權盜版等非法音像製品的行爲,應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爲非法經營罪’等法律適用意見對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第十二條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
2012年執法總隊破獲了“9•05特大非法印刷發行圖書團伙案”。同年11月,市“掃黃打非”辦公室會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技術偵察總隊、網監總隊、河北分局,出動80餘名警力,20餘名行政執法人員,連續奮戰21個小時,成功破獲一起特大非法印刷發行圖書團伙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4人,查獲侵權盜版等非法出版圖書80餘種、13萬餘冊,犯罪嫌疑人馮某某已被批准逮捕。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這是本市近年來破獲的最大一起非法印刷發行圖書團伙案件。(記者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