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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23日電(記者錢春弦、趙超)導遊站在旅遊團的最前面,也站在旅遊業的最前面,是旅遊業也是一個景區一座城市一個國家旅遊形象的“眼睛”。在“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亂象之下,導遊成爲旅遊業發展的聚焦點。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3日審議旅遊法草案時,針對導遊隊伍建設問題作出的規定無處不在。
認真聽取常委會委員發言,仔細閱讀旅遊法草案提供的參閱材料,可以感到對旅行社的責任規定比較重,對旅遊者的保護規定比較多。這是因爲對旅遊業者、導遊的服務態度、強迫購物等突出問題,社會公衆反映特別強烈。這是大家平時可以普遍感受到的,也是普遍聽到的。然而要從根本上真正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從制度設計入手,從制度上系統解決這個問題。我國導遊隊伍中,就有文花枝這樣的英雄人物。只有從制度上規範,才能擦亮導遊這一旅遊業的“名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龐麗娟提出的“五位一體”制度的代表了很大一部分業界人士的心聲。這就是要考慮爲導遊建立基本工資制度。現在導遊態度不好,有些從早上就開始拉着遊客去購物,這不是一個兩個導遊的行爲,不是一家兩家旅行社的行爲。既然這一現象相對普遍,就要從制度上探尋原因。現在很多導遊是沒有基本工資的,甚至是零工資。所以,應當建立導遊基本月工資制度,所有的旅行社只要聘用導遊就要遵守這項規定,就必須要支付導遊月工資。
“零工資”與“零負團費”的惡性循環,導遊就可能變成“魚鷹”,巨大的壓力下帶團,不要說服務意識,健全人格都會被毀掉。爲此,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提出,實踐中很多旅行社不向導遊支付服務、接待費用,甚至要求導遊交費“買團”,這是產生“零負團費”的重要原因,應當予以禁止。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旅行社應當全額支付導遊服務費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向遊客收取任何費用;組團社應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要建立導遊績效工資制度,既要考慮團次、人數,更要考慮服務態度和質量,表揚和投訴等都要考慮。要建立旅遊從業人員基本正當的合法權益保護制度,明確規定導遊人員的人格、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嚴肅旅遊人員的從業規範和問責制度同時,要建立國家層面的榮譽制度,以激發和增強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自豪感和自律感。
記者注意到,草案總則中明確提出,“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希望更多導遊出現在這樣的行列裏,使導遊真正成爲“美麗中國”的傳遞者。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