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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16日凌晨,來穗實習的湖南大四女生小涵酒後被一名男子帶到海珠區某公寓酒店開房,並發生性關系,數小時後裸死床上(詳見本報2012年7月17日A16版)。涉案男子隨後被警方以涉嫌強奸罪刑事拘留。昨日,海珠區人民檢察院對該名男子提起公訴,認為應當以強奸罪以及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受害者家屬向被告索賠370萬元。
雙方母親到場
雖然事隔近一年,小涵的母親王連新仍沒有從哀傷中走出來,事情發生後,為了緩和自己的情緒,王連新刻意不去打聽那晚女兒究竟發生了什麼事,但自從案件進入法律程序後,聽著律師訴說女兒那晚遭遇的一幕幕,這位母親又一次徹底崩潰,“無論如何,我也要為女兒討回個公道。”訴說起女兒的不幸,王連新激動得身體不斷發抖。
昨天被告人虞某的母親嵇女士也來到法院,卻一直在庭外等待,始終沒有進入法庭聽審。
被告被控兩罪
海珠區檢察院起訴書稱,當日凌晨1時許,二十二歲男子虞某帶小涵前往某酒吧與朋友喝酒,兩個小時後,虞某把喝醉酒的小涵帶至海珠區某公寓酒店,趁小涵因醉酒昏迷無自主行為能力之機,強行與小涵發生性關系,然後自行睡去。當日9時許,虞某發現小涵沒有呼吸,隨即通知120,並在他人報警後留在現場等候。
根據法醫出具的鑒定意見顯示,“被害人小涵系因乙醇重度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在乙醇重度中毒導致中樞性呼吸抑制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可壓迫胸腹部,促進胃內容物反流與吸入,胃內容物吸入可促進其死亡的發生。海珠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虞某“采用其他方法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而且虞某本應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然而卻疏忽大意了。因此虞某應當以強奸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不認罪
該案並沒有進行公開審判,據小涵父親王琳介紹,庭審中,被告人虞某並不認罪,他辯稱,當時小涵不是完全沒有意識。同時,小涵是酒精中毒死亡,他或他朋友沒有故意灌酒,去酒店時小涵呼吸正常,並非他導致死亡的。
虞某的母親嵇女士以及其辯護律師在庭審結束後均表示不方便回應。此前嵇女士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由於家庭經濟情況一般,虞某兩年前從英國回到廣州,“孩子平時很乖很好,這是成年人的行為,我不想說什麼”。此外她還說,一切應該以法醫的鑒定為准,“我會配合警方調查,解決問題”。記者了解到,案件目前還處於初步陳述階段,預計下一次開庭會在五一長假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