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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為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乾問題的規定》。
其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計算二倍工資的基數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雙方簽字或蓋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的簽字或蓋章日期,為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一方未署明簽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簽字日期為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勞動合同期滿之日的24時為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並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於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上述應得工資在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時,應當扣除加班工資的數額。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照不低於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安排勞動者休探親假。《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及本款范圍之外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或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對職工探親待遇進行約定,保障勞動者享有探親假待遇的權利。
勞動合同暫時停止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權利、義務,不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2018年4月30日廢止。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通訊員崔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