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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結婚了,就當他是拿的家裡的錢。我偷錢還不是想給她辦一場風光的婚禮。
“他一時糊涂,纔會偷我的錢,你們從輕處理嘛。”王莉的5萬多元錢被偷了,但她卻哭著為小偷求情。“我們都快結婚了,他不過是拿走家裡的錢。”偷錢的是她的同居男友孫明。
“就算你們住在一起,老公老婆喊得再親熱,也只是同居關系。他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嫌盜竊。”檢察官解釋,同居關系和婚姻關系差別很大。
同居男友偷走她5萬多元
王莉和孫明的老家都在四川省大竹縣。他們已經談了好幾年的戀愛,27歲的王莉比孫明大5歲,但兩人感情很好。去年,孫明從部隊退伍後,兩人就住在了一起。
2月3日下午,王莉接到父親電話,說有點兒錢要存放在她那裡。當天,王莉的父親放下52000元錢就走了。
5日凌晨1點多,正上夜班的王莉接到孫明的短信:家裡被盜了。王莉跑回家一看,房間裡一片混亂,床頭櫃抽屜內的700元現金不見了,包裡4500元錢也沒有了。而更要命的是,藏在衣櫃裡的5萬元現金不見了。
“你報警沒有?”王莉問。“還沒有。”孫明著急地說。王莉馬上報警。民警勘察現場後,將孫明帶回派出所協助調查。經過一番思想教育後,孫明哭了起來:“錢是我偷的……我當時就後悔了。本來准備等你們走了,悄悄把錢還回去。”
男友偷錢為辦風光婚禮
“我就是想到起結婚沒錢,一時糊涂……”孫明告訴民警,去年,他和女友就商量結婚,想風光地辦個婚禮。但一打聽辦婚禮的各種開銷,他頓時覺得壓力山大。“我退伍之後,在外打零工,沒啥子錢,家裡條件也不好。當時腦子一熱,就拿了她父親的錢……”孫明把這些錢全存在了自己的銀行卡裡,一分沒用。
得知男友偷了錢,王莉無法接受。可聽了孫明的解釋,她又傷心難過,當場就哭了起來。
女友求情不能免於起訴
18日,承辦檢察官通知取保候審的孫明到江北區檢察院接受調查。王莉專門陪著他到了檢察院。
一見到檢察官,王莉就哭著為孫明求情:“我們馬上就要結婚了,就算他是拿了家裡的錢,能不能不處理他嘛?”
檢察官則教育王莉:“就算你們住在一起,老公老婆喊得再親熱,也只是同居關系,他並不是你的家人。他當時的行為已經涉嫌盜竊。”
後來,王莉和父親向檢察院提交了一份對孫明的諒解書。但檢察官認為,孫明不符合免於起訴的條件。
昨日,江北區檢察院對孫明以涉嫌盜竊罪移送起訴。(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律解釋>
孫明為何涉嫌盜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應當酌情從寬。”孫明是否能比照此條的行為進行處理?
本案中,孫明與王莉及王莉父親既無血緣關系也無姻親關系,孫明和王莉只是同居情侶關系,雖然戀愛時間較長,兩人聲稱有結婚計劃,但畢竟兩人目前無合法婚姻關系,以後能否結婚也不確定。而且,兩人同居連王莉的父親都不知曉,故兩人之間也遠未達到事實婚姻的條件。在此情況下,孫明不是、也不能被比照成為王莉及王莉父親的“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故不能對孫明適用前述《解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