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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天(1日)起,我國首部《精神衛生法》正式實施。這部走了27年艱辛立法路的法律,將從預防、治療、康復和權益保護等各個方面對精神障礙患者予以明確規定,首次提出患者自願住院原則,並一改原先誰送患者入院也須由其接出醫院的例行“規則”,變爲一旦醫生評估患者達到出院標準,患者可自行決定出院。這些改變,無疑標誌着我國精神衛生工作進入了法制軌道。
突破一:由誰送治 公安機關有責任送治疑似患者
如何做到“有病當治”、“無病不亂治”,是《精神衛生法》要解決的問題。對於這一難題,法律給出的解決方案,首先是送治權,也就是誰有權把人送進精神病院,是核心問題。天津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與治療項目辦公室主任、市安定醫院社區預防科科長周天紅告訴記者,在該法律出臺前,送治者界定非常模糊,有時會出現多方不理睬患者的情況。“比如醫院就曾接到過一位市民打來的電話,他說隔壁住了一位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但是親屬說這個人沒有病,單位不敢幹預,社區也無人管理,這位鄰居請求醫院將其接走。按照以前的法律,醫生無權出院去接患者,而警察也只能管理精神病患者,無權送疑似精神病患者入院,這使得一些疑似患者無法得到有效的治療和管理。”周科長說。
《精神衛生法》對此予以明確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若已經發生傷害自身行爲,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但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同時,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者是精神障礙患者,推諉或拒絕爲其治療屬於本醫療機構診療範圍的其他疾病。
突破二:權益保障 評估符合出院條件的患者可自己決定出院
此外,這項嚴格的法律程序將可能避免“被精神病”現象發生。周天紅介紹,《精神衛生法》規定患者就診分爲兩種形式,第一個是自願原則,第二是非自願的原則。法律規定,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在評估其達到出院標準後應當同意。社會上擔心的問題可能出現於非自願原則中。不過《精神衛生法》提出了再次診斷和鑑定的規定,這就是說當首次精神障礙診斷完成後,如果疑似精神患者或者監護人提出異議,醫療機構需要派兩名初診醫師以外的醫生再次進行診斷,若再有異議,家屬可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精神障礙醫學鑑定。
此外,在患者人身自由權益保障方面,《精神衛生法》還有突破性的進展。周科長介紹:“法律出臺前,患者出院是個難題。按照以往的例行規則,誰送患者入院就由誰接其出院,若無人接,即便患者身體已達到出院標準,醫院也無法讓其出院。因此,在安定醫院中有5%的患者找不到家屬,1/3的患者長期壓牀。法律出臺後,患者出院將有法可依。凡經過醫生評估,患者身體狀況達到出院水平且自己要求出院的,他將由非自願住院轉爲自願住院,並可自己決定是否要出院。這項規定,無疑將更好地保障患者的人身自由權利,也將確保醫療資源不被過度佔用。”
突破三:體系建設 完善預防、治療、康復體系建設
周天紅科長介紹,雖然本市精神衛生領域的醫生、護士數量滿足患者需求,但是存在着分佈不均衡的現象,醫療力量集中於市內六區,遠郊區縣相對缺乏。總體來說,精神衛生預防、治療、康復體系建設不完善。《精神衛生法》要求政府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設專業隊伍,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按照要求,到2015年,本市社區將要建立起精神衛生疾病預防體系,管理約5萬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爲他們建立健康檔案,記錄患者個人信息、既往病史和治療情況,提供每三個月一次的隨訪和免費的體格檢查,以及免費的基本用藥。同時,建立起精神障礙的社區康復機構,爲精神衛生疾病患者提供生活自理、社會適應的康復訓練。記者李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