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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職工酒後意外被單位飼養的藏獒咬傷,致8級傷殘。事發後,職工與單位就賠償問題對簿公堂。日前,市二中院經審理,依法判令被告單位擔責四成,同時為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特別提出司法建議。
中年男子肖某原系本市一家飲品公司職工,負責公司泵房的夜間值班。該飲品公司養有兩條藏獒。2011年5月20日肖某下夜班,中午在家飲酒後,於17時30分回到公司處,其間被關在籠內飼養的藏獒咬傷。事發後,肖某被同事送往醫院治療。經鑒定,肖某右手損傷構成8級傷殘。肖某認為,飲品公司及公司經理杜某是非法養犬,狗籠有安全隱患,二者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肖某遂將飲品公司及杜某告上法庭。
經兩審審理,市二中院認為,本案中咬傷肖某的犬只的所有人是杜某,但犬只實際由飲品公司代為飼養。發生涉案動物侵權事件時,杜某並未對狗進行實際飼養、控制,故不應承擔責任。本案中致人損害的藏獒犬屬於凶猛犬種,飲品公司作為該犬的實際管理者和飼養者,應當對該犬采取更為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因此其應當對該犬造成的致害結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肖某在受傷前曾飲酒,其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256mg/100ml,屬於嚴重的酒精中毒,足以影響其思維,且本案中咬傷肖某的犬只飼養於狗籠內,應當認定肖某存在重大過失。綜上,法院判決杜某不承擔責任;飲品公司賠償肖某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的40%,計9.6萬餘元;扣除飲品公司已墊付醫療費1萬元,實際賠償8.6萬餘元。
司法建議
結合這起案件,市二中院特別提出監管建議:
1.嚴把飼養藏獒審批關。
除經有關部門審批,領取養犬證外,還應當進一步對飼養藏獒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凡能夠利用現代科技手段解決安全看護問題的,則不使用藏獒;凡出於個人愛好以單位名義飼養的,一律不予批准。
2.建立藏獒單獨管理制度。
藏獒為烈性犬,因此飼養者的注意義務和責任更高;有關管理部門對飼養藏獒的場所、喂養、周圍環境,尤其對飼養單位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落實情況都要做出明確規定。
3.加大對飼養單位的教育監督力度。
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飼養藏獒單位的日常教育和監督管理,采取通報相關案例、嚴密監督安全措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罰等多種方法,教育飼養單位嚴防疏忽大意,精心飼養,確保安全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