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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飛行員趙某跳槽到一家民營航空公司。老東家將其告上法庭,稱曾出資200萬餘元對其培訓,現在他還沒爲公司效夠力就走了,須返還當初的培訓費201.6萬元。昨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市人保局、市總工會、市司法局等部門聯合推出2012年度天津市勞動爭議狀況新聞發佈會,披露了這樁發生在本市的真實典型案例。
案件回放
飛行員找到新婆家
老東家索賠200萬
“70後”趙某1996年高中畢業後被航空公司招錄,並在民航飛行學院進行了爲期4年的本科學習。公司向學院支付培訓費。2000年7月,趙某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0年2月23日,趙某以公司多處違反合同約定及違法行爲爲由,遞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年3月16日,趙某申請勞動仲裁。後雙方均不服裁決起訴。
趙某的訴訟請求爲: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公司爲其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檔案、公積金、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等的移交;補發拖欠的加班費、節油獎及經濟補償金等。航空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其與趙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判決解除勞動合同,請求判決趙某返還培訓費201.6萬元;趙某退還駕駛員飛行記錄簿、飛行記錄本、登機證等。
一審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駁回雙方其他訴求。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雙方自願解除勞動關係;接收趙某的某地方航空公司向趙某原屬航空公司一次性支付培訓費200萬元;趙某與某航空公司辦理離職後的移交手續;某航空公司自收到某地方航空公司支付的培訓費、趙某辦理離職手續完畢後15個工作日內,將趙某的人事檔案、駕駛員飛行記錄簿、飛行技術檔案、空勤人員體檢檔案等,移交某地方航空公司。
法院調解
培養週期長費用高
新婆家支付違約金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於,勞動合同約定由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由勞動者賠償培訓費。《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服務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的,那麼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也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案因飛行員屬於特殊職業,培養週期長,支出費用高,一方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將會給對方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與飛行員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對此進行明確規定。最終,本案經調解,欲接收飛行員的案外人願意代其向原單位支付違約金,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予以確認。(記者高立紅通訊員張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