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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深圳南山粵海街道承包城管業務的公司被揭發原來是一個“黑社會”團伙,由此引發城管業務外包爭議。昨日,深圳市城管局發佈《關於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市容秩序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參與投標的社會組織應以保安公司爲主,服務過程擅自行使罰款等執法權將終止服務合同。城管局稱,《意見》設立准入、退出機制,明確城管局責任,能規範市場。
2012年7月18日,深圳南山警方通報一起涉黑案件,承包城管業務的某公司全體25人涉嫌收取保護費、尋釁滋事被一窩端。記者調查發現,監管缺乏讓城管業務外包變了質。招標過程無章可循,也容易讓不法分子披着政府的外衣從事非法活動。(詳見本報2012年8月3日珠三角新聞)
事發後,深圳城管局也傳出叫停城管業務外包的聲音,但也有人擔心,城管執法力量不足,叫停業務外包後,會讓深圳市容秩序下降一個檔次。昨日,深圳城管局發佈《意見》確定業務外包的章程。
《意見》設立服務供應商准入機制,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的社會組織應以保安公司爲主,物業管理公司爲輔,其他類型公司不得參與此項工作。中標服務供應商必須是合法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註冊資金須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無違法經營記錄。同時,《意見》也建立考覈退出機制。各區、各街道辦事處應參照市城管局制定考覈監管方法,制定具體詳細考覈監管方案,對中標服務供應商及其派出人員進行定期考覈。
《意見》要求,引入社會組織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須採取招投標方式選定服務供應商,服務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年。通過自聘、勞務派遣或中標服務供應商派出的參與市容秩序輔助管理人員統稱爲協管員,原則上按照街道執法隊正式在編執法人員1:3比例進行配備,區財政部門要將配備協管員的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意見》指出,協管員在工作方式上只能採取提醒、告知、勸阻、定點看守等方式,協助維護市容秩序輔助管理。若發現違反市容秩序的行爲予以說服教育,如不能解決應通報街道執法隊進行執法。
城管局相關負責人說,凡收受違法行爲人的好處,充當保護傘的,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騙取入圍供應商資格的、轉包、掛靠其他服務供應商的,擅自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和強制措施權,查封、扣押物品、罰款的等13項情形之一,採購單位終止合同,將供應商列入黑名單。採購方並報區政府採購部門取消其供應商資格,此後不得參加市容秩序輔助管理購買服務的政府採購。
該負責人說,街道應負責對中標服務商的考覈監督;負責協管員統一管理;執法人員要帶隊執法,負責對協管員報告的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爲進行依法查處。(記者全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