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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寧波5月20日電(記者賀 磊通訊員陳 豔徐露佳)今天,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市婦女聯合會、江北區人民法院共同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寧波中院剛剛出臺的《關於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適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實施意見》,以及全市反家庭暴力的有關情況。
在人大、政協和婦聯等部門的推動下,寧波中院於近日出臺了上述《實施意見》,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可申請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裁定。5月10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簽發了寧波首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新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了行爲保全制度,爲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製度的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寧波中院副院長黃賢宏介紹說,“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製度的確立,使家庭暴力由事後的制止和懲罰變爲事先的預防和控制,更加有利於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同時能夠有效保障離婚訴訟順利進行以及訴訟過程中訴訟參加人真實有效的意思表示。”
《實施意見》明確了申請提出的時間、管轄法院、具體條件。在法院受理離婚糾紛後,當事人可以向審理其離婚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提交表明其曾經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初步證據。
同時,《實施意見》將保護的對象擴大到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即申請人的父母、子女等,防止被申請人通過對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實施暴力向申請人施加影響。
法院經審查,確認申請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可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在審查過程中,法院可邀請婦聯或者從事婦女工作的人民陪審員參加。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發出,並不意味着法院已對家庭暴力事實進行認定。”黃賢宏強調,“申請人並不能因此免除庭審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加害人也可以舉證抗辯,最終以查明的事實進行認定。”
對於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繼續騷擾、毆打或者威脅申請人及其直系親屬,威逼申請人撤訴或者放棄正當權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爲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視被申請人行爲的情節輕重,依法對其作出警告、罰款、拘留的處罰決定。拒不執行裁定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申請人的行爲構成其他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黃賢宏表示,反“家暴”工作是一項系統工作,靠法院一家之力是遠遠不夠的。寧波兩級法院在加強反“家暴”專業合議庭建設的同時,也將加強與當地職能部門、各級婦聯和居委會(村委會)的溝通合作,構建預防家庭暴力的網絡,推動形成多方位多部門參與的反“家暴”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