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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趙女士向本報熱線反映,19日下午她帶孩子去位於古城臺的原紅房子洗浴中心洗澡,結果孩子不慎滑倒致使頭部跌破縫了六針。張女士說,起初她只是想給該洗浴中心提一個建議,應該貼上“小心滑倒”的警示標識,以避免客人再次滑倒摔傷,但是沒想到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員認爲是她自己沒有照顧好孩子,不是洗浴中心的責任,冷漠的態度令張女士十分傷心。趙女士現在打算讓此洗浴中心就孩子摔傷進行賠償,但不知此舉是否可行。
接反映後,記者隨即聯繫到該洗浴中心服務人員求證,服務人員表示,趙女士的孩子只有六歲,是張女士本人未盡到監護的責任才造成孩子受傷,所以這個責任應該趙女士自己承擔。
據此,記者採訪了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相關規定,從事洗浴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受害人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所以,首先需確認紅房子洗浴中心浴池是否在合理範圍內盡了安全保障義務,也就是說浴池地磚的防滑程度是否達到國家標準,如果達到了國家標準,並且浴池也定時清掃,不存在安全隱患,那麼,該洗浴中心對摔傷就不承擔責任。趙女士這種情況建議與洗浴中心協商解決,如果雙方通過協商解決不了的話,作爲消費者可以直接訴訟到法院。記者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