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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首席記者王彬)購買經濟適用房並還貸三年後,王先生因故被取消購房資格,開發商退還其購房款,但王先生要求開發商承擔購房款的利息損失22000元。記者昨日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訴稱,他2009年與開發商簽訂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交納了首付款,用銀行貸款支付餘款。2011年,王先生因工資上調被取消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在此三年時間裏,王先生共支付利息22000元,王先生後與開發商解除合同,開發商退還其全部購房款,但未支付其利息損失。王先生認爲就合同解除一事,雙方均無過錯,不過開發商作爲受益人應賠償其利息損失。庭審時,開發商辯稱,其公司依據政府關於取消王先生購買經濟適用房資質的通知退還了購房款,終止合同,不存在任何過錯,王先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王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時約定,如因買受人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僞造相關證明等弄虛作假行爲,經有關部門取消申請資格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並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在扣除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後,將剩餘款項無息返還給買受人。2009年,王先生向銀行貸款24萬元,並自2010年開始還本付息。2011年,北京市海淀區房屋管理局通知王先生,因其在申請經濟適用房輪候期間存在隱瞞家庭收入情況,已不符合購買條件,取消王先生的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格。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王先生在經濟適用房輪候期間存在隱瞞家庭收入情況,開發商有權解除預售合同,以零利息形式退還已付款並要求王先生支付違約金,雙方達成的終止協議已履行完畢,開發商已及時向王先生返還已付的購房款,並未對王先生造成擴大貸款利息成本的影響,對王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後,王先生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