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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夫有遺囑法院未認可
本報訊(記者林靖通訊員潘圓圓)兒子蔣巖(化名)去世了,其母王老太日前一紙訴狀將兒媳田麗(化名)和孫子小蔣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兒子留下的房產。而田麗當庭稱丈夫生前立口頭遺囑,把房產留給了小蔣。
據王老太稱,她和老伴生了兩子一女,2008年小兒子蔣巖趕上拆遷,分得一套一居室。“後來小兒子生病去世了,兒媳就一直霸佔這房子。我作爲兒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應享有房屋份額。”
但兒媳田麗不同意,在法庭上,她講述了其夫蔣巖“立遺囑”的經過。“2009年10月5日傍晚,老公突然感覺頭暈噁心,我一個人弄不動他,就叫了鄰居張明、楊晨幫忙,一起將老公扶上出租車,去北醫三院。路上,老公對我說:‘如果我真的不行了,房子和錢都留給兒子。’張明、楊晨都聽到了。到醫院後,老公一直處於昏迷狀態,直到去世都沒清醒。既然老公生前已立下口頭遺囑,這房子就應該是我兒子小蔣一人的。”
田麗主張的蔣巖生前留有口頭遺囑的事實是否成立?這是此案關鍵。法院認爲,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不過,從田麗提交的蔣巖住院病歷來看,蔣巖從入院至去世間隔六日,且病歷上並未顯示他一直處於昏迷狀態,故並不能認定其處於“情況危急”的狀態。
第十七條還規定: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鄰居張明、楊晨都出庭作證,但沒明確表示曾去過蔣巖家,王老太也不認可他們的證言。”法官由此認爲,並不能確認兩個鄰居在場見證口頭遺囑的事實,口頭遺囑不成立,依照法定繼承,王老太對兒子遺產享有份額。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