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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帆:我和丈夫結婚5年,一次偶然的機會,我發現丈夫有了外遇,經過多方打聽也瞭解到他們同居的小區。我決定離婚,我要丈夫爲他的行爲付出應有的代價,可是我無法掌握他們非法同居的直接證據,請問如何取證才能獲得法律認可的有效證據?
馬大姐回覆:你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要證明你丈夫有外遇、婚外情、第三者的事實,應當儘量多地準備一些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於法官綜合判斷。從你反映的情況來看,你丈夫與第三者已經同居並有固定居所。因此,你應注意蒐集他們所住房屋的購房、租房合同,以及所住房屋的物業費、水電費等票據;也可以找他們所住房屋的鄰居、物業出具他們在一起同居的證明。同時你也可以蒐集你丈夫與第三者之間有關的通話記錄、短信、往來書信、電腦聊天記錄、影像資料(如親密的合影照片)等等。另外還可以蒐集你丈夫與第三者住宿賓館的票據、入住登記信息、賓館監控視頻、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證明等等,只有形成了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才能證明你丈夫與第三者同居這一事實,屆時你可以在離婚時依法主張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婚外情的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在這裏需要提醒你的是,婚外情的取證方式必須要注意其合法性,不能侵犯個人權利,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能被作爲證據使用的,同時要注意保證證據的原始狀態,切忌弄巧成拙,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