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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提供虛假驗資證明,虛報註冊資本100萬元,欺騙主管部門,獲取公司營業執照。案發後,鑑於賈某系投案自首,且沒有參與實際經營,南開區法院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
河北省男青年賈某於2010年7月,經與楊某(另案處理)商議,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由他人代爲辦理註冊資金100萬元的一家化工公司,從事化工等批發兼零售及進出口業務。賈某及楊某分別爲股東,持股比例各佔一半,賈某爲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該化工公司註冊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後化工公司由高某(另案處理)負責實際業務經營。經營期間,高某爲騙取錢財,指使公司員工通過互聯網向境外企業發佈低價銷售化工產品信息。同年12月,一家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從互聯網上看到了上述化工公司出售化工產品的信息,遂通過電子郵件方式與該公司簽訂了購買16噸丙烯酸(價值4.5萬美元)的合同。後該國際集團按照合同約定,向化工公司的賬戶內支付了20%的預付貨款計9000餘美元。高某在收到預付款後,隨即結匯6萬元人民幣,並將該結匯的全部現金一次性取出後全部揮霍。案發後,賈某逃逸,後於2012年12月2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