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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74萬獲刑12年半
本報訊(通訊員王秀更塗浩)36歲的北京女無業人員邢國華曾因詐騙罪被判刑;她在假釋期間,又冒充女獄警詐騙74萬餘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維持了對邢國華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的判決。
邢國華曾於2007年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2010年12月邢國華被假釋,2011年11月假釋期滿。法院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間,邢國華冒充本市某女子監獄獄警,騙取張某的信任,在豐臺區某居民小區等地,以沒看管好犯人需要賠款、請客送禮等各種理由,騙取張某共計74.2萬餘元。
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邢國華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2萬元;撤銷前罪假釋,新罪所判刑罰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餘刑並罰,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邢國華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邢國華虛構身份及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邢國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依法撤銷假釋,對其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刑罰予以並罰。鑑於邢國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一審法院認定邢國華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判令繼續追繳發還無誤,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