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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職業病防治是許多市民非常關心的問題。本市職業病防治院專家為您解讀《職業病防治法》中與市民密切相關的一些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於2002年5月1日頒布實施,2012年重新修訂頒布實施。
1.職業病可申請救助
由於職業病的隱匿性比較強,從接觸職業病危害到發病需要一段時間,有的甚至幾年、十幾年之後纔有可能暴露出來,有些用人單位可能已經不存在,或者職業病病人無法確認勞動關系。《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人民政府將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2.勞動者享哪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可以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懷疑患有職業病怎麼辦?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患者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每一個勞動者應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權益。當勞動者懷疑患有職業病時,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到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如發現職業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4.診斷機構有權現場調查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