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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呂曉坤是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二審監督處的一名檢察官,1995年通過社會招考進入檢察院工作。相對於一審時公訴人的工作,二審監督處檢察官的工作並不太爲公衆所熟悉。實際上二審檢察官的工作量非常大,區縣院上訴、抗訴和審判監督的案件都由二審監督處負責辦理。
呂曉坤這樣形容公訴席上的自己:“站上公訴席時,我代表的不是我自己,而是檢察機關。在公訴席上,我會努力讓自己處在一個‘無我’的狀態,要拋棄自己個人的一些東西,以職業的角度去面對案件,面對法庭。”很多人說,呂曉坤的性格有點像男人,比較理智。呂曉坤自己認爲,她的個性中有很多激情的成分,但在面對具體案件時,絕對會以客觀公正理性的態度來對待。研究案件時當然會有個人的想法和觀點,看卷時也會挾帶激情,對很多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有憤怒,也有不甘心。那就更要從檢察官的職業角度出發,用證據來說話。幹好二審監督工作,必須迴歸客觀與理性,情緒不能代替客觀理性的判斷。
“二審監督,可以說是對以前司法過程的‘查漏補缺’:審查漏洞、追訴漏罪、追加賠償、補充證據,在整個司法流程中,是一個對一審‘挑毛病’的過程。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特別認真細緻,一定要把每個細節查實,把證據固定,才能讓每個案子的結果更加細緻、嚴密。”而只有呂曉坤自己知道,在這細緻的背後,她付出了多少努力。進入二審階段的案件多爲重大複雜案件,而且我國是兩審終審制,意味着將會迎來終審判決,此時控辯雙方的對抗會更加激烈。而客觀認定案件事實、辨析上訴抗訴理由都需要證據來支撐,因此,必須堅持客觀與理性,全面蒐集證據、客觀認定事實。反覆地閱卷、多方蒐集證據是一個辛苦而枯燥的過程,呂曉坤憑她的堅韌將細緻進行到底。
細心審查發現被告人年齡問題
2011年4月,呂曉坤受理了一起搶劫、盜竊上訴案件。2008年9月間,被告人李明夥同他人駕車在本市多個工地,採取將值班人員捆綁、毆打等方式,實施了六起搶劫、盜竊變壓器、電機、電纜線的犯罪行爲。被告人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接到判決後,被告人以“我有自首情節,一審判決沒有認定”爲由提出上訴。作爲檢察機關二審監督部門的辦案人,呂曉坤首先對這一上訴理由進行了細緻調查。經查,被告人作案後一直外逃。2010年8月,外地警方根據上網在逃人員信息,發現其在該轄區內居住,便電話通知到派出所瞭解情況。被告人到派出所後,僅交代了一起犯罪事實,屬於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既沒有自動投案,也沒有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並不構成自首,因此被告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呂曉坤沒有就此結案,她在審查中敏銳地發現,被告人的戶籍證明顯示其於1989年12月出生,但在偵查階段一次供述中卻提到其父講述其真實的生日是1990年12月。雖然只是這麼不起眼的一句話,卻引起了呂曉坤的注意,被告人的作案時間是2008年9月,如果按照戶籍證明的出生日期,李明在犯罪時已年滿十八週歲,將作爲成年人對待;如果確如被告人所講,其生日是1990年12月,則其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其犯罪時應系未成年人,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在此時則變得至關重要,直接決定着其在犯罪時是否已年滿十八週歲,影響對其量刑的幅度。雖然李明在一審及二審上訴期間未對年齡問題提出異議,但呂曉坤認爲應該把問題查清。
呂曉坤與該案的偵查人員聯繫、覈實,經過多次溝通,在被告人的老家調取了被告人的父親、接生婆及村中同齡人長輩的多份證言和相關書證,證實李明於1990年12月出生,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戶籍證明時間存在矛盾。但上述兩個時間均沒有出生證明予以佐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應認定被告人系1990年12月出生,犯罪時不滿十八歲。
在二審開庭審理中,呂曉坤將調取的新證據向法庭當庭出示,發表了被告人在犯罪時不滿十八歲、建議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的意見。法庭上,李明沒有想到檢察官會提出有利於他的從寬處理意見,驚訝的同時也增加了他心中的悔恨,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二審法院採納了這個意見,認定被告人犯罪時未滿十八歲,將原判有期徒刑19年改判爲14年。呂曉坤也因爲承辦此案,榮立三等功。呂曉坤說:“這個案件告訴我對案件只能細心細心再細心,一個細微的情節就可能會影響到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追訴漏罪被告人得到應有懲罰
2009年,呂曉坤受理一起搶劫上訴案件,並由此發現了案中案。2007年6月,三名被告人在薊縣搶劫出租車,並將出租車司機砍傷,當時案件並未偵破。後來,三名被告人在河北省因另一起搶劫案件被判刑,在河北省某監獄服刑期間,天津警方查實了三名被告人在薊縣的搶劫犯罪事實,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三名被告人三年六個月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決宣佈後,被告人王某以曾在河北警方交代過在天津參與搶劫出租車,屬於自首情節爲由提出上訴,其他兩名被告人並未上訴。
呂曉坤經過調查認爲,本案卷中所有證據材料均不能證實被告人王某曾在河北警方供述過在天津參與搶劫出租車的犯罪事實,卷中也沒有王某在河北警方的訊問筆錄。爲了慎重,呂曉坤又與一中院辦案人一同調取了河北警方的訊問筆錄,筆錄中證實王某在河北警方並沒有供述在薊縣搶劫出租車的犯罪事實,依法不構成自首,被告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然而,呂曉坤在細審筆錄時卻意外發現,三名被告人於2007年6月還在天津參與了另外四起搶劫案。考慮到本案可能存在漏罪問題,呂曉坤將此線索轉給了有關管轄單位。
此後,呂曉坤多次與偵查機關聯繫,密切跟蹤該案進展情況。根據呂曉坤移送的線索,警方很快又查實三名被告人曾於2007年6月在天津實施兩起騎摩托車搶奪的犯罪事實,並依法追訴三名被告人的漏罪,以搶奪罪分別判處三名被告人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的刑期。這個案件上訴的搶劫罪,本來就是三名被告人的漏罪,而呂曉坤在細緻審查中,又發現了新的漏罪,被告人本來是想通過上訴獲取降低刑期的機會,沒想到自己隱藏了幾年的犯罪事實卻被呂曉坤的火眼金睛發現,讓其大出意外。案件千曲百折的過程考驗着一名檢察官的細心和耐心,兩度追訴漏罪,讓被告人得到了應得的懲罰。
追加賠償維護被害人權益
呂曉坤還在辦理的一起故意殺人抗訴案件中,尋找到了“消失已久”的被害人,爲被害人爭取到了合理的經濟賠償,維護了其合法權益。
被告人胡某與在本市打工的婦女李某相識,且來往密切。後被告人胡某認爲李某對其冷漠無情,生起報復之念,便攜帶摺疊刀前往李某住處。胡某進屋後將房門反鎖,持刀猛刺李某身體致命處十餘下,李某奮力反抗,並給其同鄉打電話求援,後被及時趕到的同鄉救下,被告人胡某逃逸。經診斷,李某前胸、上肢刀傷共十餘處,雙側血氣胸、失血性休克,經法醫鑑定已構成重傷。後被告人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預交了賠償款一萬元。但被害人卻沒有領取賠償款,且在案發後去向不明,經多方查找未果。因胡某有自首情節,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區檢察院以“量刑畸輕”提出抗訴。
呂曉坤受理此案後的第一個念頭就是儘快找到被害人,雖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該能很快結案,但呂曉坤想到被害人只是一名外地打工者,受了重傷竟連賠償款都沒拿到,生活會是何等艱辛,因此應當立即聯繫被害人,維護其合法權益。被害人留下的手機號碼早已是空號,經與被害人戶籍地公安機關聯繫,當地公安機關經查找回復說被害人外出打工多年且一直未與家人聯繫,家人也聯繫不上她。面對這似乎不可打破的僵局,呂曉坤並不氣餒,她到被害人曾經打工的單位和居住地走訪了很多人,終於找到了被害人的一個同鄉,後來又通過這個同鄉幾經周折才聯繫上了被害人。
原來,案發後被害人李某出於內心恐懼,立即返回了老家,所以一審期間辦案機關一直無法與之取得聯繫。當被害人得知檢察機關在找她時,不懂法律的她以爲會有什麼不利於她的事情發生,所以選擇了逃避。呂曉坤通過被害人的同鄉向被害人轉達了檢察機關要爲被害人爭取賠償款的意向,被害人這才消除了顧慮,接受了詢問。李某說案發後自己被胡某瘋狂的舉動嚇壞了,這簡直就是撿了一條命啊!所以一分錢賠償都沒想要,只想趕緊離開。呂曉坤關切地詢問了被害人的傷情恢復情況和目前的生活,李某說自己受傷住院共花費近4萬元,身體雖然已經逐步恢復,但是肢體功能還是受到了影響,也不好找工作了,現在生活很拮据,且面部留下了疤痕,嚴重影響了外貌。呂曉坤想,不能讓犯罪行爲毀了被害人的一生,經濟賠償既可以幫助被害人進行恢復治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被害人的生活狀況,如果一個案件只做到了正確定罪量刑而忽視受損社會關係的修復,那麼這個案件是欠缺的,應該積極爲被害人爭取民事賠償。經呂曉坤多次做被告人及其家屬的工作,終於爲被害人爭取了8萬元的賠償款。
當李某領取賠償款時,激動不已,一聲聲的謝謝表達了其最誠摯的謝意。呂曉坤說:“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規範,定罪量刑不是刑法的最終目的,如果被犯罪行爲破壞的社會關係得不到恢復,那麼瘡痍滿目的社會是無法和諧的,因此辦案必須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做到案結事了。”最終,被告人胡某也受到了罰當其罪的判決。
細緻查證固定被告人犯罪證據
2011年,呂曉坤受理了一起搶劫、盜竊上訴案。2009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夥同多名同鄉多次在本市施工工地盜竊、搶劫電纜等物。一審判決以搶劫罪、盜竊罪對被告人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以一審判決內容與事實不符爲由提出上訴,認爲自己並不構成搶劫罪:因爲他只在工地外面等着同鄉拉東西出來,所以應該僅構成盜竊罪。呂曉坤審查後發現,現有證據確實不能證實被告人進入了搶劫現場,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也均不承認有搶劫的預謀和搶劫行爲,只供認有盜竊行爲。因卷中各同案犯的供述只有一份,且均系複印件,對同案犯的供述反映得不夠全面,認定被告人搶劫罪的證據不充分。爲了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呂曉坤又向一審法院調取了同案犯搶劫、盜竊一案的卷宗,複印了同案犯的多份供述。其中同案犯多次供述:偷東西前他們之間商量過,如果工地有看夜的,要是人少的話,能將對方全部控制住就控制住,然後再偷東西。進現場時他們都是嚇唬看夜人,讓他們進屋或者“別動”。每次作案都是有一個人控制住看夜的人,其餘的人往外運東西。
呂曉坤審查這些供述後認爲,上述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和其同夥在實施犯罪行爲前對工地的值班人員採取暴力控制是有預謀、有分工的,且明知被告人同夥有蒙面搶劫行爲。被告人雖然沒有進入搶劫現場,但從其多次參與作案的事實、同案犯的分工及其本人的作用來看,其主觀上對同案犯的犯罪預謀、所實施的犯罪行爲及經過是明知的,所以應對共同的犯罪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應當認定其構成搶劫罪。二審庭審中,呂曉坤當庭出示了新調取的證據,上訴人也表示認罪。二審法院採納了這一意見,作出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審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