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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記者的見證下,沃爾瑪方面答應以“超出法律規定(即1賠10)”的條件,向黎先生賠付500元現金作爲補償,並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協議書。然而,這份協議書上赫然列有“本協議書的內容和投訴事件處理過程對外嚴格保密,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其泄露公開……更不得接受第三人採訪”的條款。看到這一條款後,黎先生當場拒絕簽字,“這是店大欺客,超市這樣包庇廠家的話,下次還出這樣的問題怎麼辦?”
-超市迴應
工作人員誤用舊版協議
昨晚,東莞沃爾瑪超市相關負責人就事件迴應稱,此前所提供的是該超市的舊版協議書,早在2008年就已停用。“新版協議書沒有這一條款,今天上午顧客已經簽署了,並領走他要求的1000元賠償金。”該負責人稱,按照相關法規,這一賠償額度已遠遠超出1賠10的賠償比例。
上述說法均得到了黎先生的確認。
那麼,涉事產品的同一批次貨品是否需要下架封存並做進一步檢測?對此超市方表示,接到顧客反饋後已現場拆封多包產品進行檢查,但暫時並未發現類似問題,因此懷疑是個例,暫未下架同批次產品。“誰都不想再出現問題,我們不可能不重視,一定會加強檢查。”該負責人稱。
-律師觀點
“封口”條款無法律效力
針對此事,廣東尚智和律師事務所王一飛律師認爲,根據相關法規,針對類似情況消費者可主張十倍的損害賠償,執法部門也可對商家進行行政處罰。具體到此事,雖然超出了這一範圍,但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自願簽訂,也是合法有效的。
至於此類“不能對外透露”的“封口”條款,王一飛表示,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公衆對此享有知情權,這種情況下應認定爲無效條款。反之,如果是一般企業爲保守商業祕密,不涉及公共利益,則依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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