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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劉先生花30萬元買了一部奧迪轎車,每晚都停在他居住的小區裏。劉先生按小區物業公司的規定交納了停車費,確定了專用車位。每次停放車輛時,劉先生都需要和物業公司的保安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查驗停車憑證與車輛相符後才能放行。
一天晚上,劉先生的車停在車位時被盜。保險公司對劉先生進行了賠付,折舊賠付額是24萬元,有6萬元的車款沒有獲得補償。劉先生認爲車輛被盜,物業公司沒有盡到保管義務,應該承擔剩餘6萬元車款的賠償。但物業公司卻認爲,收取停車費是小區內的空地佔地費,在停車證上也明確註明車輛應當由車主自行保管,所以拒絕了劉先生的賠償要求。劉先生把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原被告雙方實際上已經達成了有償的車輛保管協議,停車費就是車輛保管費用。根據法律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於物業公司在覈發的停車證上註明車輛自行保管的內容,違反了公平原則,不能約束合同雙方,物業公司不能據此免責。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劉先生6萬元。
【解析】物業公司是否應當對小區內停放的車輛丟失承擔賠償責任,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爭議。在實踐中,也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首先,物業公司是否對車輛負有保管義務,取決於在車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是否形成保管合同。這種保管合同可以是合同約定的,也可以是事實形成的。保管合同依法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雙方對相應的保管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寄存人已經把保管物實際交付給保管人,保管合同生效。
其次,我們應當明確物業公司在小區安全管理方面負有的義務。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及物業服務合同等的規定,物業公司負有保障業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小區秩序,提供安全管理服務的義務。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未能履行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公司應當同時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因此,即使不構成保管合同關係,物業公司也仍然對物業小區的治安秩序負有管理義務。如果違反義務,對車輛被盜存在過錯的,物業公司也應當對車輛被盜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報常年法律顧問: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張振合、郝天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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