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李卓洋)吳某乘坐周某駕駛的出租車時意外從車上掉下摔傷,雙方就吳某後續治療費用產生糾紛,吳某遂依法將周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用。因周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吳某掉下車系自身故意過錯所致,故法院判決周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12年4月10日,吳某及家人乘坐周某駕駛的出租車,沿環城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火車站地下隧道時,坐在後排的吳某突然從車上掉下受傷,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周某立即駕車將吳某送往醫院救治。經交管部門認定,該事故屬於交通意外,周某和吳某都不承擔事故責任。之後,雙方對吳某受傷後治療的醫療費等費用由誰負擔產生了糾紛。
吳某遂將周某起訴至新城區法院,要求周某及出租汽車公司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在起訴書中稱,自己受傷後住院15天,醫療費花去6萬餘元。他認為自己乘坐周某駕駛的出租車,周某應安全將其送達目的地,自己本身並無過錯。出租車司機周某則辯稱,自己當時是正常行駛,沒有急剎車,也沒有違犯交通法,且儀表盤上顯示車門也已關好,交警隊認定自己無責任。自己已為吳某墊付醫療費13000元,不同意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吳某乘坐被告周某所駕駛的出租車,雙方形成承運合同關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吳某在乘坐周某駕駛的出租車的過程中從車上摔下受傷,被告周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吳某掉下車系吳某自身故意過錯所致,故對原告吳某的損害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新城區法院依法判決周某賠償吳某醫療費等費用共計68589.9元,出租汽車公司對該賠償費用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