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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注目的巨額家庭財產
陳玲被帶走之後,圍繞這一系列案件產生了一系列的碰撞。
2010年10月22日,《南都周刊》發表了一篇題為《公安廳副廳長的“牢獄”之災》的報道。3天後,湖南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辦公室公開回應稱報道失實。
湖南省公安廳稱,調查涉及楊建農、陳玲夫婦,源於2010年7月28日,公安部向湖南省公安廳下達了查處一起證券內幕交易案件的任務,並提交了中國證監會提供的參與內幕交易的名單,名單中有省公安廳副調研員易杏玲。8月,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偵辦張焱經濟犯罪案件中,又發現其與易杏玲、陳玲共同經濟犯罪的證據,並由此發現楊建農的“犯罪線索”。
線索是:“楊建農利用職權為長沙市某房地產商在房地產開發中提供幫助,進行權錢交易,受賄數百萬元之巨等犯罪線索。”
楊建農夫婦被帶走後,其巨額家庭財產隨之公開,確實非常引人注目。
一個側面顯示了楊建農家庭財產之巨。楊建農喜歡攝影,有媒體報道稱,見過其攝影器材的人說,“他的鏡頭應該價值上百萬”。楊略功沒有否認這一點,他也承認,家庭財產“一兩千萬是有的”。
一審判決書認定,楊建農的許多攝影器材是別人送的,這些器材總價值達70餘萬元。
粗略勾勒的楊家發家史是這樣的:上世紀90年代初期,時任湖南省人民警察學校政治部主任的陳玲下海經商,合伙承包了湖南省警校的駕校,掘得第一桶金。當時,楊建農擔任警校副校長。
對於能承包駕校,楊略功稱,當時機關乾部下海,可以優先承包單位經營項目,並不需要關系。
後來,陳玲又開過涂料廠,但楊家人稱這個廠做得不太成功。1992年2月,楊建農調任湖南省公安廳擔任行財管理處副處長,1993年6月昇任處長。其間,陳玲又和楊建農的二弟合作,在湖南省公安廳附近開了家“銀劍典當行”。
楊略功說,出於避嫌,典當行經營了一年半後轉手,但掙了不少錢。
此後,陳玲與楊建農二弟又以民營資本身份進軍公交行業,先是承包了拉薩市公交公司的線路運營權,後來又進入廣西,承包了廣西欽州市公交公司的線路運營權。
楊略功說,進軍公交行業獲利頗豐。近年來,每年的收益都在數百萬元之巨。
而在此期間,從1997年1月開始,楊建農又先後擔任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副總隊長、總隊長,直到2002年11月轉任湖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紀委書記。2008年12月,楊建農成為公安廳副廳長。
按照相關規定,在職正副地廳級領導乾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該領導乾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在外人看來,雖然有避嫌之舉,但楊建農家人的每一步商業動作,都與他的仕途變遷相匹配,由此也引來了不少非議。
但楊家人對家庭財產來源卻頗有自信。2010年9月底,在楊建農出事後不久,楊略功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這些財產都能說明來源,並舉出多項理由表示不認為楊建農夫婦有貪污受賄的必要。
對於為長沙市某房地產商提供幫助一事,楊家人說,該處房產是指在長沙市中心曙光路與桂花路交界處的一處門面房,面積500多平方米,目前市面價格每平方米約兩萬元,而其於2008年初買入的價格每平方米不到7000元。
楊略功說,他問過楊建農,楊說這個門面房確實是找熟人打折買到的,但沒有發生過權錢交易,並稱跟開發此處門面房的開發商一點都不熟,飯都沒吃過一頓。
從一審判決的結果看,這處房產的問題沒有出現在判決書中。
被指控的違法事實
一審宣判後,楊建農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訴。這一次,只有《法治周末》等極少數媒體作了報道,案件的詳情纔開始為外界所了解。
據參加二審庭審的人士稱,對檢方指控其收受賄賂的款項,楊建農作了部分承認。
“案卷多達一麻袋。”楊支柱說,“不能說完全沒問題,但在我看來,不會有一審判決那麼多。嚴格以黨紀國法來衡量,楊建農涉嫌受賄20多萬元,違紀、違法所得幾百萬元。”
楊建農生於1955年6月,比楊支柱大了10多歲。資料顯示,1982年1月,27歲的楊建農調入湖南省人民警察學校任教,從此一直在警界工作。
從案卷上看,跟楊保持利益糾葛時間最長的是王建毅,王原本是楊建農在湖南省警校的同事,1989年調離該校並下海經商。一審認定,早期,楊給了王部分業務,讓他辦理公安廳行財處呈報公安部辦理罰沒手續經營走私罰沒車業務。2007年8月,楊建農又利用其擔任公安廳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王建毅承攬到湖南省公安廳宿捨樓工程。
一審判決認定,在1995年至2007年的10多年時間裡,楊建農與王建毅共同合作發財,並先後收得王建毅送來的104萬元。
楊支柱介紹,王建毅與楊建農來往多年,在湖南省警校時就是同事和密友,“但是楊建農在給王建毅幫忙時有多次是喪失原則的,存在明顯利用職權為王建毅個人謀利的問題,他自己也意識到王建毅給他大筆送錢,是因為通過他利用職權幫忙而獲利甚多”。
楊支柱了解到,王建毅獲得的第一桶金260多萬元事實上就有楊建農的幫助。
但楊支柱認為,被法院認定的104萬元賄款中,王建毅存入自己賬戶交楊建農炒股的30萬元人民幣應當扣除。“雖然王建毅說這錢是送給楊建農的,但楊建農自始至終都說賺了一人一半,而且楊建農掌握的只是交易密碼,修改後也告訴了王建毅,他控制的只是股票買賣。股票資金在法律上的歸屬和事實上的控制從來都屬於王建毅,認定楊建農佔有了王建毅30萬股票本金明顯不符合事實。”
一審判決顯示,楊建農喜歡攝影,有不少人因此投其所好。如郴州市某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曹某從2000年起,就開始以拜年為名到楊建農的家中或辦公室給他“送錢”。楊建農則先後幫曹某打招呼,讓他順利地承攬到郴州市咪表等交通設施建設項目,以及幫助他解決礦山經營中遇到的治安問題等。
為了感謝楊建農的幫助,曹某先後送給楊建農9萬元。2006年的一天,楊建農在一家攝影器材店購買了一部價值24萬元的哈蘇數碼相機,曹某幫他支付了10萬元的相機貨款。
2005年,廣東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托人從德國購買了三個鏡頭共價值8.25萬元,送給了楊建農。此外,楊建農還收受了湖南一家高速公路開發公司總經理送的價值8.2萬元的佳能鏡頭一個,以及湖南一家工程擔保公司副董事長送的一臺價值18.8萬元的萊卡S2單反相機。
楊建農還被認定收受過一筆來自賭場老板的百萬元賄款。據《法治周末》報道,2004年8月,廣西商人蘭丹邀請楊建農一家去越南旅游,住在越南一家酒店。該酒店董事長讓蘭丹從皇家賭場的傭金中拿出一部分送給楊建農,以求得今後楊建農對其在湖南的賭球和地下六合彩活動給予關照。後來,蘭丹從越南賭場的傭金中拿出100萬元港幣,送給了楊建農的妻子陳玲。2005年年底,蘭丹打陳玲電話聯系到楊建農,告知有臺灣朋友在湖南從事地下六合彩活動,被當地公安機關逮捕,要楊建農打招呼關照,時任省公安廳紀委書記的楊建農馬上給該市公安局負責人打去了電話。
楊建農被認定的貪污款項中,有一筆高達193萬元。1996年12月10日,湖南省公安廳所屬的京華公司轉款193萬元至“金鷹典當行”賬號,該賬號於1997年3月27日轉款至銀劍實業公司,銀劍實業公司由楊建農妻子陳玲控制,法院認定這筆錢最後沒有歸還。
楊支柱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從案卷來看,公訴機關對楊建農的指控時間跨度大且十分龐雜,從楊建農擔任湖南省公安廳行財處處長到副廳長的15年間,他被指控在經營罰沒車、案件處理、車輛上牌、承攬工程等多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因此獲得了大量個人利益。
他認為,從案卷來看,有些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因情況十分復雜,且年頭久遠、當事人及證人記憶容易出現偏差,所以認定得比較牽強,二審的庭審應該也是圍繞這些疑點展開的。
據了解,另案處理的楊建農妻子陳玲,被法院認定共同收受21.83萬元,加上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劉希平對此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