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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法制辦研究起草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指出,許可機關發現養老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意見稿稱,許可機關依法對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主要負責人、服務範圍等設立許可證載明事項的變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
意見稿指出,如發現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養老機構准予許可的。
意見稿強調,許可機關發現養老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