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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根據浙江省頒佈的《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試行)》,從6月2日起,新生兒出生超過一年以上前來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除基本相關資料外,還必須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按照規定,寶寶在出生30天的期限內申領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只需填寫申領登記表並提供父母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如果是在30天到一年之內辦理,除了上述材料,還應當提交沒有按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說明。如果超過一年以後再辦理,除了上述規定之外,還需要提交未按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說明和親子鑑定證明。這份規定去年6月2日生效,就是說,從2013年6月2日起,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就要提供親子鑑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