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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開發商想出“妙計”,借用職工及社會人員身份證簽訂虛假房屋買賣合同,用以套取貸款。此舉導致後來真實的購房者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爲維護合法權益,一購房者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日前,北辰區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確認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
市民金某於2003年11月在北辰區購買了一套建築面積95平方米的房屋,其與開發商某實業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當日即交付了全款,此後一直使用至今。後來,金某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發現,市民喬某與上述實業公司曾就該套房屋虛構購房合同,爲實業公司套貸,以致金某一直無法辦產權登記。而在此期間,放貸銀行已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爲維護合法權益,金某於2012年11月將實業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要求確認實業公司與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與喬某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等一系列訴求。
訴訟中,被告實業公司表示同意原告的全部訴求。第三人喬某未提交書面意見。第三人某資產管理公司則認爲,原告與被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請求駁回原告訴求。案件審理中,法院查明,被告實業公司套取貸款一事已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根據刑偵卷中記載確認:實業公司借用職工及社會人員身份證將部分房屋先行虛假銷售按揭貸款,致使房屋實際居住人購房後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第三人喬某根本沒有同被告實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沒有支付過房款,實業公司也沒有將訴爭房屋交付給喬某。
根據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一審判決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第三人喬某與被告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第三人喬某與銀行簽訂的《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無效;被告與銀行簽訂的《個人住房借款保證合同》無效;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爭房屋之上設立的抵押權消滅。
法官說法
結合案情,承辦本案的法官分析稱,前些年,由於銀行對貸款的審批程序不夠嚴格,致使個別公司採取非法手段套取銀行貸款的行爲時有發生。本案開發商由於資金短缺,又無法通過正常途徑向銀行借款,故借用職工及社會人員身份證將部分房屋先行銷售進行按揭貸款,啓動房屋建設工程,每月由開發商統一償還貸款,這種行爲明顯屬於非法套貸的情形。職工及社會人員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虛假合同,違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應認定爲無效。而原告在買房時不知道被告存在虛假賣房套取貸款的情形,並且也支付了價款並實際入住,故原告並不存在任何過失,其與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