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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天津日報記者陳玉軍日前,在對一起修車糾紛的追蹤採訪中記者發現,一些汽修廠與保險公司個別人員打着爲客戶着想的幌子,相互勾結,利用擴大車損甚至假造事故惡意騙保,已形成了行業“潛規則”。對此,保險行業、各相關執法部門及相關車主都應予以足夠重視。
●讀者反映
理賠不成到底該怨誰?
“有件事我越想越覺得冤枉,請給評評理,我到底該怎麼辦?”日前,讀者呂先生向本報新聞熱線反映,“5月3日上午,我駕車出行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左側葉子板、倒車鏡、車門等部位不同程度的損傷。經交警大隊認定,我對此次事故負全責。經過協商,我按照對方車主的意願去了他購車的4S店,我投保的保險公司定損員對車損情況進行了勘查和拍照。在協商定損過程中,4S店出具了總金額爲16000餘元的報價單,其中包括後車門的更換費用,但此方案並未被我方保險公司定損員認可。他提出,按照相關行業標準,對方車輛的後車門只屬於維修範圍,沒必要進行更換,而兩個維修方案的差額爲3000元。因此,當天雙方沒能達成維修協議。”呂先生說,5月7日他接到保險公司電話,說該公司已與4S店達成協議,同意按該公司的方案執行,總費用爲13000元,但理賠時要把所有更換後的殘值都交給保險公司。“但當我到達4S店後,對方車主仍堅持必須更換隻有輕微劃痕的後車門。爲了儘早解決問題,我答應了對方的條件,並把16000元的全款打進了4S店賬戶。當時我考慮,到了理賠的時候,我把所有殘值都交給保險公司,或許那多出來的3000元還有商量。”
然而,“5月17日,當我把維修票據和倒車鏡、前後門等殘值交給保險公司時,該公司查驗後提出,他們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我上交的後車門並非來自對方事故車輛,而實際上對方車輛的後車門只是進行了維修,並沒有更換。也就是說,4S店給出的殘值是假的。看過保險公司的證據後,我發現手中的車門果然不是那輛事故車的。於是我找到4S店要求退還剩餘的3000元,但接待人員不僅不給明確解釋,還一再強調讓我去找對方車主要說法。修車的錢是我出的,該換的車門卻沒有換,還不給說法,4S店這麼做,太不講道理了吧!”呂先生說,“對於這件事,我的朋友們都說4S店應該退錢,有個朋友還分析說,我之所以吃虧的主要原因是那家4S店跟保險公司的關係‘沒到位’。”
●記者調查
保險、4S店各說各理
接到呂先生反映後,記者先後與相關保險公司及4S店取得了聯繫。該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相關行業標準,事故車的後車門確實達不到更換的要求,但是呂先生交納全額維修費後,該公司定損員轉天也就是5月8日再次到4S店對車輛修復情況進行了回訪。“回訪中我們發現,這輛事故車正在維修過程中,而且該車後車門正處於做完鈑金、打過膩子後等待噴漆狀態。對此,我們有現場照片爲證。”該負責人還說,“呂先生提供的後車門殘值與原事故車門有明顯不同之處,其中連應該有的擦痕都沒有。”
同時,4S店負責人也給出了自認爲合理的解釋:“首先,我們服務的對象是事故車主,呂先生只是替車主交錢,所以有什麼問題,他應該找車主交涉。其次,在此次維修中,我們確實是爲車主提供了16000元的全值服務,而且沒有從中獲取任何不應得的利益。所以,我們不能退錢。”在此次維修過程中,店方到底提供了什麼服務?對於記者的提問,該負責人表示此爲“客戶隱私,不方便透露”。
對於上述結果,呂先生認爲,保險公司嚴格執行行業標準無可厚非,問題就出在事故車主與4S店達成了某種“默契”,正是這種“默契”,給他造成了3000元的損失。既然維修費是他出的,他就應該有知情權,而且4S店在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多收的3000元理應退還。他表示接下來將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甚至到法院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