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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末,浙江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8年前發生在浙江蕭山的女出租司機被劫殺案做出宣判,被告人項生源被判死緩,另賠償死者徐彩華家屬20萬元。7日,記者獲悉,徐彩華家屬已決定上訴,訴求賠償人民幣891889.8元。
1995年3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項生源在杭州市蕭山區衙前鎮汽車站附近,乘上由蕭山區衙前鎮吟龍村女青年徐彩華駕駛的浙江01-G3705紅色夏利出租車回家,途中兩人因瑣事發生爭執。
當車輛行駛至杭州市蕭山區農墾一場16隊四號橋南機耕路時,項生源藉故下車,並從路邊撿起一石塊隨身攜帶後返回車上。上車後,雙方再次爭吵,項生源即用石塊擊打徐彩華頭面部,並掐頸、捂嘴,又將徐彩華拖出車外棄於路邊,致徐彩華機械性窒息死亡。
據瞭解,項生源案一審時,徐彩華家屬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訴求賠償105.5377萬元,補償內容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誤工費等。其中,死亡賠償金爲69.1萬元。
對於法院一審判決支持20萬元的賠償金額,徐彩華家屬在庭審結束後就表示“太少”,“如果是18年前這個數字可以商量,但是放到現在,實在太少了。”徐彩華女兒徐佳表示。
徐佳等家屬認爲,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遠遠低於自己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該案附帶民事部分的賠償標準和範圍應以《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爲依據。
隨後,徐彩華家屬決定上訴。7日,徐佳等人已在上訴狀上簽字。他們上訴要求賠償89萬多元,相比一審上訴時,他們減少了部分撫養費金額,但堅持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69.1萬元。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徐彩華家屬代理律師孔濱介紹,一般中級以上法院都會將死亡賠償金視作精神損失,賠償比較困難,“但該損失也是受害人因他人致害死亡後實際收入減少的損失,因此對上訴人而言,該損失應該是一種直接經濟損失,法院理應予以支持。”(記者趙小燕)
(來源: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