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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麻陽縣文化局兩名官員因貪腐案件被抓後,涉案單位向法院出公函求情。公函稱,『該同志素質高、又纔40歲,正值為黨和人民作貢獻的有為之年,請求法院對其從輕判決』。(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2版)
這種荒誕離譜行為的非法性質,無疑顯而易見。一方面,它明顯乾擾了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依據我國《憲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乾涉』。
另一方面,對發函單位自身來說,這一『求情』做法同樣也明顯涉嫌越權行事、違法濫權,僭越了公權機關應有的起碼權力界限。顧名思義,機關『公函』之為公函,正是因為它『姓』公,代表的是公共權力。
在這種十分明顯的基本法律背景下,當地政府機關依然堂而皇之地堅持為貪官發求情公函,並且是『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一致同意』的結果,原因究竟何在,個中究竟蘊藏了怎樣的『內情』?政府官員私分被貪污的公款,還談何『素質較高』,又如何『為黨和人民作貢獻』——難道『不貪污』不正是政府公職人員必須恪守的最基本素質和『作貢獻』的基本前提嗎?
而真正更合乎邏輯的公函求情『內情』無外乎這樣幾種可能,或者是基於某種『物傷其類』式的『官官相護』、或者說『保護乾部』的官場本能,自覺不自覺地參與『撈人』;或者乾脆就是基於某種維護共同腐敗利益的需要,為避免產生『拔出蘿卜帶出泥』效應,而不得不按照官場潛規則,竭力營救同類或努力使其『封口』。
因此,對於荒誕的『公函求情』,僅止於譴責其非法性質,其實遠遠不夠,而更重要的是,能否進一步徹查其中可能隱藏的上述種種『內情』、隱情,並據此窮究炮制『求情公函』相關官員的責任。文/張貴峰圖/朱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