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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種糉子,隔天換了包裝之後就加價銷售。因對超市做法感到不滿,山東文登市的牛女士將超市投訴到工商所。經過調查,超市最終給予牛女士差價10倍的賠償,並在工商所的監督之下,將換包裝加價的糉子全部下架。(6月5日《齊魯晚報》)
上述的超市爲了賺取更多的利潤,竟然自作聰明——更換包裝提高價格,這種損人害己的“損招”,實在是可惡之極。這種無賴行爲,不僅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漠視,更是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挑釁。但銷售中弄虛作假的坑人超市,到頭來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消費者自然會“用腳投票”。
市場中的每一個主體,都需要學習和尊重規則。對於有遠見的企業來說,尊重消費者是基本的社會責任和商業倫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最終會以損害市場規則和社會信任爲代價。事實也證明,能夠做強做大、受人尊重的企業,無不是以誠信爲經商原則,從不欺瞞消費者。而欺行霸市、唯利是圖的奸商,雖然也能得逞於一時,但絕不可能成爲主流,即使是商業利潤的賺取,也總是行之不遠。可謂損人不利己,損人又害己。
這次,是因爲有消費者投訴,工商部門才發現超市欺瞞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因此,工商、物價等職能部門和人員要“常在市場走”,主動“沉下去”,及時掌握超市商場和市場的最新動向,加強現場執法。而對換包裝價翻倍行爲進行嚴厲打擊,當然是十分必要的。但這也只是一種治標措施,更爲重要的是重塑商業誠信機制,要求商家樹立起良好的社會責任意識,莫將“損招”當“妙招”。當然,消費者也該權利覺醒,從“自認倒黴”到“依法維權”。如此,在監管部門的有效、高效監管下,消費者和商家良性互動,方有望形成成熟、誠信、友善的市場環境。(曾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