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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9日,天津市公開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住房保障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廉租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予以明確。根據《通知》內容,已在廉租住房小區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收入准入條件的,將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騰退住房的過渡期。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取得房地產權證後可以轉讓,首次轉讓時免繳土地收益綜合價款。
在廉租住房使用和退出方面,《通知》確定:1.已在廉租住房小區配租的家庭,在申請人家庭人口變動等情況下,經覈准仍符合屆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條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人家庭住房進行調換。2.已在廉租住房小區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收入准入條件的,給予最長不超過5年騰退住房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原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後,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狀況等仍符合屆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廉租住房,按屆時標準繳納租金;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狀況等不再符合屆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條件的,應當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對有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家庭,應騰退住房。3.承租家庭應騰退住房而拒不騰退的,由經營管理單位向房屋所在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承租家庭騰退住房時,所欠繳的房租和物業管理費等有關費用,應予以補齊。在廉租住房小區管理方面,《通知》明確: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的家庭,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元收取。物業管理費參照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四級中準收費標準計收,現按每月每建築平方米0.35元收取。此外,廉租住房小區經營性公建原則上只租不售,租金收入可用於補貼物業管理和房屋維修等費用的不足。
在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限制方面,《通知》提到,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取得房地產權證後可以轉讓,首次轉讓時免繳土地收益綜合價款。此後,該住房每次轉讓均應當按照房屋實際交易價格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購買企業自建經濟適用住房繳納契稅不滿5年的,不得轉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企業按照原購房價格回購。購買企業自建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以轉讓,但應當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綜合價款。該住房再次轉讓時,不再繳納1%的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綜合價款繳納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購買企業自建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也可以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在經濟適用住房轉讓後的土地登記方面,規定企業自建經濟適用住房繳納土地收益綜合價款後,土地使用權類型變爲“出讓”。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類型仍爲“劃撥”,之後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類型記載爲“出讓”,並註記“私房補交土地出讓金”。
由於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主要用於危陋房屋和城中村改造的定向安置,按限定的套型面積難以滿足實際安置需求。因此,《通知》還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建築面積可以由相關管理部門結合被徵收房屋情況確定。記者王月金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