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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是指金融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轉換經營機制,提供差異化產品或服務的活動,即金融企業爲了追求新的效率和利潤而推出的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和工具。金融創新是市場經濟和金融業迅速發展的必然結果,它能夠實現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金融市場的自由化、一體化,增加金融業的產值,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從而擴大就業率。但與此同時,金融創新也存在重大風險。每次金融創新都意味着新的風險的產生,而且金融創新產品在轉移自身非系統性風險的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宏觀系統性風險的積累。這些風險的存在彰顯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金融監管是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的管制和約束,它對於實現金融風險控制、限制金融業惡性競爭、促進金融業穩定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業一向是一個受管制最嚴的行業。金融機構爲了自身的發展,同時也爲繞開一些金融管制的制約,進而進行一系列的金融創新活動。金融創新是市場經濟和金融業發展的內在需求和必然結果,它一方面促進了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金融風險。要深入分析這個問題,就必須探討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之間的關係。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係
金融監管刺激金融創新產生。金融監管既是金融創新的制約,也是金融創新的誘發因素。由於金融監管增加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降低了金融機構的贏利能力,導致這些企業不得不“發掘”金融監管的“漏洞”。當金融法規的約束大到迴避它們便可以增加經營利潤時,金融機構便有了“發掘漏洞”和金融創新的動力。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講,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具有一定的誘發作用。當然,金融創新的產生對金融業的發展有着重大意義,它衝破了傳統管制的羈絆,促進了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和市場競爭,加強了金融資產之間的替代性,促進了企業通過金融市場融資,從而推動了經濟的發展。
金融創新促使金融監管不斷變革。金融創新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對金融監管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一方面,由於我國傳統的貨幣政策的制定以及執行需要對資產的流量進行一個準確的測量,但測試工具的不準確往往導致貨幣政策難以發揮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創新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加劇了金融活動的不確定性,增大了金融風險。但我們必須看到,正是由於金融創新的出現,金融監管也在不斷尋求更爲有效的體制和運行方式,從而推動了金融監管體系的不斷變革。
事實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的一對矛盾體。只有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係,掌握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平衡點,在監管中創新,在創新中監管,才能實現“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的良性循環發展的路子。
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兩者關係的對策
形成“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的良性動態循環博弈發展過程,需要正確處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係,努力把握好兩者之間的平衡點,使兩者相互協調,健康發展,從而推動中國金融業健康有序發展。
不斷提升金融創新層次。當前,全球金融衍生產品已經發展到將近1200多種,金融衍生產品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市場的混亂,因此,我們要正確引導金融業從單純的開發產品向體制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面發展,不斷提升金融創新的層次。
加強金融創新過程的監管。監管機構的主要功能是給金融創新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因此,我們應加強金融創新過程的監管,促進監管手段的豐富與創新。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更多地強調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與之相適應,監管機構應當在監管手段和方法等方面不斷創新完善。同時,應深刻認識金融創新帶來的負面影響,並進行相關立法,保障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範金融風險。
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金融業務不斷增多,監管混亂或重複監管等現象,監管效率低下將成爲金融監管面臨的重要難題。因此,現階段迫切需要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筆者建議,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等機構可組建一個金融服務局,專門監測金融創新可能帶來的風險,並加大監管的透明度,提升監管效率。
約束金融機構道德風險。要推進複雜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就必須約束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對國有金融控股集團的高管們進行管制,一定程度上約束高管們的冒險投機行爲;另一方面要對投資複雜金融衍生品進行嚴格的預算和約束,在預防道德風險的同時,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建立金融創新的風險預警機制,加強系統性風險評估。應採取不同指標進行金融風險預警,要建立一個風險評估體系,確定一個範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管理金融創新所產生的風險。此外,也可以從諸如投資戰略、投資信譽、投資領域等多個方面進行考慮,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
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當前,以逃避金融監管爲目的的金融創新活動規模不斷擴大,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迫在眉睫。我們需要金融創新來爲經濟服務,但更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保證金融安全。因此,加強與相關國家金融監管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是完善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
(作者單位:西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