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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鄭曉紅於志新)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紅山區檢察院根據修改後刑訴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結合本院實際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查詢制度》,規範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和查詢工作。
據瞭解,該《制度》規定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被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未成年人案件應予以封存。封存內容爲全部案卷材料、訴訟文書及其他資料及信息。收到法院生效判決後,由案件承辦人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經主管領導審批後,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實行專人專櫃管理。案件管理部門同時予以封存電子檔案。封存後,由案件承辦人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告知卡》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告知其有權在入伍、就業的時候,不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的犯罪記錄。對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確需查詢的,應當填寫《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查詢申請表》,由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查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對涉案未成年人的資料予以保密,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其他資料。
《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進一步掃除了失足少年迴歸社會的“路障”和“心理陰霾”。今年以來,該院已經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6件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