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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第二十九條遷移、砍伐樹木和佔用綠地審批按照下列規定分級管理:
(一)每處每次遷移、砍伐樹木十株以下或者佔用單位附屬綠地面積不足一百平方米的,由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每處每次遷移、砍伐樹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單株胸徑二十釐米以上,或者佔用單位附屬綠地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由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市重點工程或者跨區、縣工程建設遷移、砍伐樹木由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每處每次遷移、砍伐樹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單株胸徑四十釐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條新建、改建各類管線應當保證樹木與管線間的安全距離,符合綠化技術規程。確屬無法避讓的,應當採取保護措施。
(轉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