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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進餐,有剩菜剩飯習慣的人要小心了,你可能因此受罰。武漢將對賓館、飯店、餐館、學校食堂、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剩飯剩菜行爲制定處罰辦法,現正徵集市民建議、意見。(據武漢晚報)
我們先要承認這種做法的初衷是好的。然而一件事光有好初衷,基本等於零。當一件事的推行缺少法律依據和民意基礎時,就幾乎是一件不可行的事;如果不可行的事非要用行政手段強力推行,那幾乎就是一件蠢事了。
處罰剩飯剩菜,有幾個問題必須弄清楚,否則就是亂作爲了。
一是如何界定執法主體和被執法主體?
誰來執行處罰程序?也即是說,誰來罰?飯店食堂並沒有行政執法權,不能作爲執法主體。那麼依靠城管嗎?那麼多的賓館、飯店、餐館、學校食堂、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了,城管管得過來嗎?而如果再建一支專管嚴查剩飯剩菜的行政執法隊伍,有可能嗎?再說,被執法主體也不好確認。當一桌人(比如親戚朋友老同學)在一起吃飯時,罰誰呢?難道誰結賬就罰誰?可見,這樣的“好舉措”單從可操作性上,就基本上行不通。
二是如何區分炫耀性與風俗性消費?
同樣是剩飯剩菜,但是初衷並不一樣。有些人有錢了,大吃大喝是顯擺,是炫耀,這自然不對。然而在我們國情下,在國人傳統風俗中,請客吃飯如果盆幹碗淨,會被視爲摳門。在人們日常生活經驗中,請客要到讓客人吃不動爲止,這纔算是待客之道,也纔是對客人的尊重。雖然這種心態並不完全正確,但不能對這種民俗視而不見,更不可能一夜之間將這種風氣徹底改正。因爲這是一種風俗。就像燒紙錢,制止了這麼長時間了,能完全杜絕嗎?移風易俗是極難的事,靠處罰想要完全制止剩飯剩菜,有點癡人說夢。
三是如何區分公款與個人消費?
同樣是剩飯剩菜,公款和個人消費大有不同。若是個人自掏腰包去吃飯,吃多吃少完全是他個人的事,剩與不剩是屬於道德範疇的,而不是屬於行政管轄範疇。因爲從商業意義上講,他對於浪費的那部分飯菜已經付過錢了。行政權力如果強行管制,那就是手伸得太長,伸到不該伸的地方,也是註定管不住、管不好的地方。倘以此類推,若剩飯剩菜能行政管制,那麼今後大聲喧譁、光膀子等等不文明行爲是不是都可以處罰?
若是公款消費,管住他們的剩飯剩菜倒是必須的。因爲這種浪費是以公共財政爲代價。不過,治理公款吃喝的浪費,更不能從管“剩下”入手,得從管住“開吃”入手,即環節要前移而不是後置。
“法無授權不可爲,法不禁止即自由”。以強制性處罰來約束道德範疇的行爲,多少有些文不對題。如果沒有法律依據、民意基礎,那麼就是某些部門的烏托邦式的幻想。能否成功,不用腦子都能想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