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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文章中常把爲取得正當利益而積極參與某些事物的做法稱爲“染指”,這是因爲對這一詞沒有正確瞭解其含義。根據《左傳·宣公四年》典故所述,春秋時,鄭靈公請大臣們吃甲魚,故意不給子公吃,子公很生氣,就伸出手指向盛甲魚的鼎裏蘸了點兒湯,嚐嚐味道走了。後來人們用“染指”指爲取得不應該得到的利益,也指插手某件事情。由此可見這個詞帶有貶義。因此在正面文章裏使用就不恰當了。
《0:3費德勒送大禮特松加喜簽收》(6月5日第32版)第一段“去年,溫布爾登,奧運會網球男單決賽,費德勒直落3盤告負,成全了穆雷的奧運會冠軍,也慰藉了英國人自1912年斯德哥爾摩奧運會查爾蒂·迪克遜奪冠後,整整100年企圖再度染指的心。”這裏指的是英國人經過了100年的等待,終於在2012年又奪得了奧運會網球男單冠軍,是他們努力奮鬥的結果,是正當利益所得,絕不是“非分之想”。對這樣的努力是應該給予肯定的,不應該使用“企圖”、“染指”這類貶義之詞。
孟小雄X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