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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辛均慶)“省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審批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近日公開徵求意見的《廣東省行政審批管理監督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給行政審批套上了“緊箍咒”,對於未上升爲地方性法規的行政審批事項需作出調整。
去年8月,廣東省被國務院確定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試點。如何通過立法將行政審批權力關進籠子裏,一直備受關注。爲避免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傾向,行政審批的設定今後還須先過“民意”這道關卡——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審批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聯合辦理最長審批不超60天
在審批期限方面,送審稿規定,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而對於需要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行政機關應當在45日內辦結,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也就是說,涉及2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最長審批期限不能超過60日。
不得“巧立名目”設定行政審批
截至去年底,廣東省級已公佈三批改革事項目錄,共調整審批事項483項——此項“目錄管理制度”或將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送審稿指出,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納入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進行統一管理,未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實施。
今後,通過“巧立名目”來強化審批權力也將行不通。送審稿中明確,對法律、法規只作出原則性管理要求,沒有規定設定行政審批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審批。不得以備案事項、服務事項或者其他事項的名義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審批。另外,行政機關不得將同一行政審批事項或者審批環節、審批步驟拆分實施。
對經濟社會發展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審批,行政機關應當通過調查、論證、聽證、諮詢或者專家評審等方式聽取意見,並通過集體審查的方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