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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萬靜
5月31日,武漢市政府法制網公佈了《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其中一項對於未婚女性生育孩子的規定,引起廣泛爭議。《規定》提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徵收標準的2倍繳納社會撫養費。武漢的上述規定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武漢市政府法制部門是否具有立法授權?針對非婚姻關係的生育問題,又該採取怎樣合理合法的政策法律來規範治理?
罰款能遏制小三生育嗎
武漢政府法制辦5月31日在官網上公佈《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第26條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依照《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一)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的;(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根據條例測算,武漢市城市居民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約2.7萬元。也就是說,新規若實施,“未婚媽媽”可能面臨8萬元左右的罰單。
新規一出即引發爭議。有人提出,一些還沒來得及做好充分準備的“未婚媽媽”,面對幼小的生命本來就束手無策,還要繳納社會撫養費,有可能導致墮胎、棄嬰現象增多。
一些網友表示“舉雙手贊成”,認爲可以遏制“小三”生育。也有一部分網友擔心新政起不到效果,反而造成違法成本具體化,從另一方面助長了“小三”生育。
“並非所有未婚媽媽都要被徵收社會撫養費。”武漢市衛計委有關人士迴應稱,如果能提供男方未婚的有效證明,雙方各罰500元。對有配偶與他人生育的,當事雙方都要進行處理。武漢市衛計委有關人士再三強調,規定中引起熱議的“第26條”雖然是新增內容,卻是對《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違法生育規定的重申。
這位人士說,相比舊辦法,新版規定最大的進步是“人性化”。全篇沒有“強制終止妊娠”“必須絕育”等字眼。尤其是加大了對計劃生育家庭和獨生子女的優待獎勵、保障力度。
上述信息一經媒體報道,立刻引發社會議論狂潮。大多數觀點認爲,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這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中都有規定。武漢市的這一規定值得商榷。我國著名婚姻法專家、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薛寧蘭認爲,生育權是每個人的基本人權。既然是基本人權,那麼是普適的,不能附加條件的。查我國現有法律,沒有任何一條規定只有結婚者纔有生育權。未婚者顯然擁有與已婚者同樣的生育權利。我國憲法也只是規定了公民有計劃生育的義務,計劃生育是要求公民有計劃地行使生育權,不是剝奪公民生育權。現行法律和行政規章都保護公民至少生育一個孩子的權利。未婚媽媽如果她真的決定要生個孩子,如果她以前確無子女,那這就是法律給以她的神聖權利。任何人,任何政府的行政規章均不可剝奪。
未婚生子是否就應受罰
對於武漢“未婚媽媽”需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做法,網友們也是衆說紛紜。網友@ahxiajun認爲:“罰,大家說對未婚媽媽不公平。不罰,對受計劃生育政策影響的其他家庭更不公平。其實我是非常贊成罰款的,因爲絕大多數所謂未婚媽媽不會不知道孩子的父親是誰,一個女人不爲穩定而合法的婚姻而願意爲一個男人生孩子,想必大家應該很清楚這些男人和這女人是什麼關係。更應該清楚這是什麼樣的男人。”
網友@普羅旺斯的望角:“武漢對未婚媽媽和小三罰款,我非常的贊成,未婚媽媽帶來的問題很多,很多沒有能力撫養,也缺乏家庭責任心。我覺得生孩子應該在父母都有共識的情況下生,纔是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最好的。”
而@已將此號註銷則認爲,對未婚媽媽罰款,說得好像女人可以獨自孕育一個孩子一樣,說得好像未婚先孕完全是女人不守貞潔一樣。這項罰款首先就是不平等的,極其不尊重女性。@知風的話則道出了衆多“未婚媽媽”的心聲:“讓‘未婚媽媽’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對一部分人來說,無非九牛一毛;而對另一部分人而言,無疑雪上加霜。有錢的人不怕罰款,罰款更多是約束沒有錢的人,這樣也是不公平的。”
對武漢新規,反對聲音最強烈的是那些“抱定終生不嫁但又極想要孩子”的女性羣體。值得注意的是,提出這一要求或者進行這方面諮詢的幾乎全部是知識層次高、經濟方面比較優越的高級知識分子女性。這些想當“非婚媽媽”的女強人多數是對感情失望決意獨身,又想哺育一個臍血相連的後代,同時希望自身優秀的基因能得以遺傳。近幾年,隨着社會多元化的發展,提出這個要求的人相繼多了起來,包括很多男士也表示不想結婚但需要孩子的強烈願望。
北京一位大學女教師甚至激烈表示:她的“獨身想要孩子”的要求如果得不到批准,她將不惜訴諸法律“討要”自己的生育權。
武漢新規並非獨此一家
其實,對“未婚生子”不開綠燈並採取處罰措施的做法,武漢並非是第一個“吃螃蟹”的。根據2002年國務院頒佈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目前,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均依據上述辦法頒佈了該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基本均規定了對非婚生子女徵收社會撫養費。且各地對於非婚生子的社會撫養費的繳納標準都較高,一般按照當地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到8倍不等。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就規定,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徵收社會撫養費。“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徵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以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爲計徵基數,夫妻雙方爲73010元),符合再生育政策規定,未經批准懷孕第二胎的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也要按計徵基數徵收2%社會撫養費(730元)。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同時依據《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從北京市的規定可以看出,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上,男性與女性負有同樣的責任,對非婚生子女收取社會撫養費的主體是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既包括“未婚媽媽”,也包括男方。
而對於單身女子生育權的問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指出,對於獨身女子的生育問題,國際社會實際上也還沒有定論。如果單純從社會發展和個人的權益角度看,獨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權利。但通過地方性法規明文規定,恐怕會帶來多方面的問題。有的現在看不到,以後就會有所體現。對於極個別要求生育的獨身女子,可以做特殊處理,不宜以法律形式規定單身女子生育權。
以罰代管理念並不堂皇
不少法律人士指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武漢市政府法制辦是否有權對生育問題作出限制性行政規定有待商榷。北京知名女性維權律師、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溢智認爲,據立法法規定,武漢作爲省會城市可以制定法規,但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北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且要經省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計劃生育法第17、18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並鼓勵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並未對未婚生育有任何禁止性規定。其第41條以及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也只規定對不符合計劃生育法第18條超計劃生育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並未規定對未婚生育子女的母親征收社會撫養費。
薛寧蘭認爲,武漢新規的出發點是好的,是維護計劃生育權威的體現。但經濟處罰效果多大,還要綜合考慮執法成本、個人成本,以及是否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靠罰款解決不了超生問題。在我國人人享有平等的生育權,而不能有錢就能多生,應從更高立法層面規範計劃生育。從武漢上述規定似乎在傳達一種理念,就是不遵守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和相關法律也行,只要交納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超生了。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餘少祥認爲,武漢的上述規定很難操作,比如“明知他人有配偶”這種情況就很難界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做法必然會導致墮胎或棄嬰現象。另外,如果未婚媽媽處境比較困難,可能會選擇逃跑、藏匿、躲避,甚至還有可能賣孩子。如果那樣的話,此舉不是解決社會問題,而是創造更多的社會矛盾,且問題將更加複雜棘手。
餘少祥表示,治理“超生”、“養小三”等社會問題,不能依靠“以罰代管”這種簡單粗糙的執法手段來解決,更不能成爲“政府斂財”的口實。武漢此舉再次顯示出目前地方政府隨意收費的問題。由於目前行政收費法尚未出臺,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在收費問題上存在不少問題。計劃生育是我國國策,可長期以來面對“超生”問題,很多地方政府採取的就是罰款了事。可是目前這筆鉅額罰款由誰來監管、誰有權使用都是問題,這個過程需要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