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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實名制管制的目標在於秩序效果。而從實際效果上預測,以實名制的方式加強汽油管制,並不見得能防範公共安全危險。
個人買汽油需派出所證明與身份證明,廈門公交縱火案發生幾天後,福建出臺嚴厲新規加強加油站安全監管。一時議論聲四起,公共輿論關注的焦點是:這一汽油實名制,究竟是公共管理懶政與無能的表現,還是無可厚非的公共安全治理正道?
人們對此項新政的多數意見,集中在“實名制”上。作爲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實名制”勢必給公民權利自由帶來限制和約束。汽油實名制無疑加重了一部分人加油的程序負擔,客觀上對市場交易中的權利自由帶來不便。這一點正是公衆反對的理由,也是決策者當初應當慎重考慮的因素。
從政府立場看,加強對汽油購買的監管是出於公共安全考慮。尤其在縱火案的警示下,當汽油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拿來當作犯罪工具時,原本可以自由交易的商品便成了“危險品”,對危險品的交易進行適度控制,體現出政府部門對公共安全利益的維護。例如,嚴禁加油站向無牌無證非法汽車和摩托車加油,本身是爲了防範汽油被用作非法用途。而從公衆立場看,如果政府的行爲確爲重大公共利益考慮,且對私權不構成嚴重妨礙,一般需在公益與私權平衡間保持對公益的敬重,對私權自由的剋制。
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像汽油實名制這樣的政策,在具備正當性目的後就沒有商榷的餘地。現代政府的社會管理創新,恰恰需要對正當性理由下的管制措施作出檢討和反思,以更加尊重私權的姿態獲得依法行政的善治效果。理論上,雖然公共安全決定了私權自由受限的必要,但政府監管的根據還在於,這種限制必須建立在“最後手段”的迫不得已情勢下,遵循法律上的必要性和有限性原則。比方說,在重大公共安全形勢嚴峻的情境下,政府迫於公共治理的短期壓力,可以採取有限的管制措施。因爲對私權自由的限制相對適度,民衆也會表現出服從與配合的姿態。而如果要將相關監管措施予以常態化實施,則必須考慮公權與私權的平衡,防止對私權自由的長期性限制而導致決策失衡。
另外,實名制管制的目標在於秩序效果。而從實際效果上預測,以實名制的方式加強汽油管制,並不見得能防範公共安全危險。尤其是對於陳水總這樣的犯罪人,實名制恐怕很難設防。僅此而言,類似口罩、汽油等實名制,可能更多的是給老實人帶來不便,而對真正的危險分子則形同“牛欄關貓”,難以起到切實的防範作用。明白了這一點,或許就能減少實名制的使用範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