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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紛爭
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兒子離了婚,老夫婦將前兒媳告上了法庭,要求前兒媳退回結婚時申請的宅基地房屋。記者昨天獲悉,房山法院駁回了這對老人的起訴。
原告是一對70歲的老人,他們有兩個兒子,大兒子王某1987年結識了李某並於次年結婚。兩位老人爲給兒子兒媳蓋個房子,故又向村委會申請了57號宅基地。他們在院北側和東側各蓋了幾間房,大兒子夫婦入住後又在西側加蓋了一棟房。
1988年,老兩口主持分家,將57號大院給了大兒子,老兩口原來的老房子給了小兒子,兩個兒子輪流照顧老人。
然而,2007年,大兒子兒媳兩人卻鬧起了離婚。
經法院判決,兩人離了婚,孫女也判給了媽媽撫養,因沒對房產進行分割,前兒媳李某便帶着孫女住在西側的房子裏。
老人訴稱,57號院北房、東房是老兩口找人建的,西房雖說是前兒媳找人蓋的,但西房的一半,也應該歸老人所有。
李某則認爲,1988年5月5日分家,57號院已經歸自己和前夫王某共有。當時分家還承擔了3800元外債,房子理應歸夫妻雙方。
房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兩位老人在1988年以口頭形式爲兩個兒子分家,大兒子分得57號院,小兒子分得老宅,並將房屋賣給了同村村民,這是有效的,應予以認定,故房山法院駁回了兩位老人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案
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分家產是親屬分居各自生活,一般是已婚兄弟間通過分割財產,從原有的大家庭中分離出去。分家後,財產理應歸各方所有。
該案中雖是口頭主持分家,但家人對小兒子賣老宅的行爲並未有異議,據此認定,父母對分家的狀態和狀況是有效的,故案中分家後的57號院,應屬於王某夫妻的共有財產,兩位老人無權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