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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家公司通過中間人,以710萬人民幣的價格向內蒙古赤峯一名收藏家購買了一塊雞血石皇后。但協議書和收據等均以中間人名字簽署。交易完成後,中間人拒不將雞血石皇后交予這家公司,並稱該公司不享有雞血石皇后的所有權。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中間人屬於以自己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爲,涉案雞血石皇后應屬於實際出資人所有。
劉某是天津某文化藝術品投資有限公司的出資人之一,劉某和管某是朋友。2011年初,劉某將管某介紹給其出資公司,並稱管某可以在其家鄉內蒙古赤峯購買到商業價值較高的雞血石。該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公司基於對劉某和管某的信任,就按照管某所述,付款710萬元給內蒙古赤峯的郭某,並委託管某向郭某購買了雞血石。但購買該雞血石後,管某卻藉故不交給公司。公司通過劉某向管某索要未果。因此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和管某返還公司價值710萬元的雞血石一塊,並承擔本案費用。
面對起訴,管某辯稱,2011年5月,她通過朋友關係從內蒙古赤峯郭某處花710萬元購買了雞血石皇后一塊。在此交易中,她出資210萬,又向劉某借款500萬,然後支付了貨款,她承諾日後償還劉某該借款。而且購買雞血石的協議書、收據等,均以她的名義簽訂且保管,現雞血石存放在劉某處。管某表示,原告公司並不享有雞血石的所有權,故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而劉某表示,他未借款500萬元給管某。管某雖交給他一塊雞血石,但無法確認是否系原告公司購買的那塊,應通過鑑定加以確認。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提交的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證明由被告管某出面向郭某購買雞血石的710萬元費用均系原告出資。即使被告管某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簽訂雞血石買賣協議,也屬於以自己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爲,不能以此認定其享有雞血石的所有權。雞血石應屬於其實際出資人,即本案原告所有。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還雞血石,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劉某曾自述雞血石現在其處保管,故應由其交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