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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市民購買好茶饋贈親友,然而親友飲用後感覺茶葉味道不佳,經查發現,該茶包裝標識不真實且不在生產廠家生產范圍內,市民遂為此起訴銷售單位要求退款並進行十倍賠償。日前,河北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銷售單位返還原告購茶款2300餘元。
2012年11月,市民馮某花了2300餘元在一家商業公司購買了四川一家茶業公司生產的鐵觀音茶和西湖龍井茶各四盒,用於饋贈親友。據馮某稱,他的朋友飲用此茶後覺得不好喝,馮某於是根據禮盒外包裝上標注的產品標准代號,通過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信息代碼所查詢後發現,該標准實際是蒙山茶的國家標准,而不是鐵觀音和西湖龍井茶的國家標准。馮某又通過網絡查詢禮盒外包裝上的生產許可證,發現該家茶業公司的生產范圍只有綠茶和黃茶,而鐵觀音屬於烏龍茶,不在其生產范圍。據此,馮某認為,商業公司作為銷售者明知所售商品系不具備生產資格的企業生產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仍公然銷售,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遂起訴該商業公司退回購茶款並進行十倍賠償。
法庭上,被告商業公司辯稱,原告所購買的茶葉經四川省雅安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抽驗顯示合格,其公司已盡到了查驗貨品的義務。原告僅憑茶葉包裝的標准與實際不符,就要求被告給予十倍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同意原告要求退款的訴求,但不同意進行十倍賠償。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產品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現被告銷售的禮盒鐵觀音和禮盒龍井茶的標准與標簽上注明的產品標准不一致,產品標識不真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貨款的主張並無不當,應予支持。
關於被告是否應支付產品價款十倍賠償金的問題,《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十倍價款賠償屬於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指行為人惡意實施某種行為,或者對該行為有重大過失時,以對行為人實施懲罰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為目的的措施。本案中,被告作為銷售者已對產品進行了進貨查驗並依法進行了記錄,且產品也未超過保質期。現原告未就被告明知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銷售進行舉證,亦未就產品給其造成嚴重損害後果進行舉證,故其要求十倍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王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