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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者圖/春鳴
寧波丁先生日前外出,因開車上非機動車道,被交警罰款100元。當時,他指出交警沒系安全帶,也違章,但對方沒理他。丁先生爲此鬱悶不平。爲了拿到交警違章證據,他追了警車一公里,終於用手機拍下交警違章的視頻。隨後,他向警方投訴,本以爲會不了了之,但此後警方告訴他,違章交警也受到處罰,並讓他看了罰單。
自己違章受了罰,不服氣,還投訴對方,這似乎有點“報復性舉報”的味道。但事情也不那麼簡單。執法者同樣犯法,在現實中並不鮮見,此乃“馬列手電筒只照別人”。而且,某些人一旦手握執法權杖,便高高在上,一副我即“法”的傲慢面孔,行爲處事,更不將法放在眼裏,似乎法律都只對別人,而與己無關。交警執法,自己首先不守交通法規,又如何令被罰者服氣?執法違法雙方相互監督,這也正是法治社會的本義。此事,就當是羣衆教育了警察吧。